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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一: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为了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保护放射源周围环境不被辐射污染,保护洗煤厂职工的安全,特制订本岗位职责。
1、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3、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未培训人员在放射源密度仪岗位工作。
4、上岗必须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热释光个人剂量仪。
5、建立放射源管理台帐。
6、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监控、报警系统,必须24小时专人值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7、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设立监控及红外报警监控设备;暂存库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8、放射源、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画出安全线,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安全线。
9、时常保持放射源岗位环境整洁干净。
职责二: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辐射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与相应标准等。检查各级辐射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并直接领导、监督、检查本院辐射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二、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文件精神。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保管工作。
四、对本院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认真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对本院辐射防护工作及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价工作,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六、认真做好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操作等工作。
七、认真做好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组织安排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
八、定期组织本院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防护与安全的培训
职责三: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上岗人员必须爱护各种影像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及时调整机房温度和湿度,保证*线检查的正常运行,各种仪器设备及附属用品使用完毕必须复位并整理机房、清洁设备。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规定的性能条件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性能及参数。不经岗位责任者同意不得开机使用,实习人员必须在老师指导下工作。
3、根据临床要求,进行常规和特殊摄片以及各种造影,及时和相关岗位保持密切联系,不断反馈质量信息,各种检查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应请患者稍候观察结果。在使用碘对比剂时,工作结束后再观察15分钟,及时发现迟发反应。
4、讲奉献、讲贡献,不推诿患者,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开门检查,机房内不得会客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机房内不准吃食物,严禁吸烟。发生医患纠纷时,克制忍耐,多做解释,妥善处理,及时汇报。
5、加强防护意识,注意对患者敏感部位必要的照射时,尽量使用最小照射野,无关人员不要进入正在工作的环境,陪护人员应给子防护射线的教育。
职责四: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辐射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
2、上岗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的教育与培训。
3、正确使用监测仪表和防护设备与衣具。
4、严格按照所操作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误操作。
5、负责对设备的日常检查,辐射监测的记录,并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无杂物。当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向主管工程师汇报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以保证设备及人员的安全。
6、严格按照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进行设备维护与检修工作,并做好设备维护与检修记录工作。
7、交接班时认真做好含源(或射线装置)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
8、注意个人卫生,不将含源或沾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带离工作场所。
认真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
职责五:景县人民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对全院的辐射防护器材、辐射防护、个人安全防护、监测进行统一管理
2、组织、监督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贯彻执行辐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
3、对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防护监测应符合国家辐射防护监测要求,辐射作业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报警装置。
4、经常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工作。
5、督促检查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的佩带。个人剂量计的测读一般为90天。
6、检查γ源的保管、使用制度。
7、做好辐射工作人员一年一次健康检查工作。若发现因射线源损害而引起身体的异常现象应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并及时调查原因。
一、生态辐射科: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其他责任科室开展辐射项目监管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强局内部管理人员培训,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应急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协助大队做好辐射项目的信访、投诉处理工作;负责辐射档案材料汇总,重点资料移交各所一份,对辐射项目环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购源加强指导把关,并负责出具意见;牵头组织我局负责审批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行政许可科:负责辐射项目受理(含环评、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后1天内送生态辐射科,待生态辐射科出具意见,并经责任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负责出具意见,送达材料,并送1份到生态辐射科备案。
三、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辐射项目的投诉处理,对环保所日常执法进行督促指导,积极配合应急处置与演练工作。
四、监测站:负责辐射监测仪器配置、维护、使用,负责辐射项目的委托监测及应急处置监测工作,努力提升监测能力,为大队处理辐射投诉出具必要的数据支持。
五、法规科: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辐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
六、各所:负责本辖区内辐射安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对放射源每2个月检查1次,其它辐射装置、废旧金属熔炼单位1季度检查1次,节假日加大检查力度,并填写执法检查记录;对新建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做好“三同时”验收工作。
未尽事宜由生态辐射科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请各责任科室认真落实好。
为了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保护放射源周围环境不被辐射污染,保护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特制订本岗位职责。
1.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自觉积极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认真执行省、市、县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单位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非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宣传。
4. 认真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领导小组对辐射防护工作及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环保部门和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5.熟知放射源安全使用和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仪。
6. 加强安全防护意识,要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报警仪器能正常运转,防止由于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疏漏,造成安全隐患引发辐射事故。
7.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为了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保护放射源周围环境不被辐射污染,保护洗煤厂职工的安全,特制订本岗位职责。
1、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3、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未培训人员在放射源密度仪岗位工作。
4、上岗必须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热释光个人剂量仪。
5、建立放射源管理台帐。
6、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监控、报警系统,必须24小时专人值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7、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设立监控及红外报警监控设备;暂存库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8、放射源、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画出安全线,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安全线。
9、时常保持放射源岗位环境整洁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