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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实施水上安全、港航监督、船舶检验、水路运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水路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
2.根据市水路交通发展长远规划,提出水路交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建议。
3.负责全市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运政管理、航政管理。
4.依法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5.依法对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船舶实施安全监督。
6.主管全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监督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内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水路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积极发展海运事业。
7.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对渡口实施安全监督。
8.负责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组织船舶、排後、设施遇险的救助工作。
9.负责对全市船舶、水上设施实施法定检査、检验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并按照规定履行登记和发证工作。
10.负责船员的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11.对船舶、排後及其他水上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实施监督;负责核定运输船舶的载重或载客定额,划定其航区。
12.管理水上运输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制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例;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和发布航行通告。
13.负责贯彻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科研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组织行业职工技术培训。
14.负责对全市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15.全体员工齐心协办搞好市交通局交办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
1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港航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领导所辖县(市)区港航监督工作,制订辖区港航监督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辖区内港监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港监人员的执法水平。
4.根据《船舶登记条例》,办理船舶登记工作。
5.负责办理辖区内油船船员操作证,二.等、四等船员适任证书;负责市区范围内五等船员及非机动船驾长、渡工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和审验工作,受省局委托办理有关船员培训、审验工作。
6.负责所辖客渡船的安全监督,办理市区范围内的船舶签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并办理市区范围内危险货物的监装、监卸和装运危险货物船舶以及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8.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调解处理工作。
9.宣传港监法规,维护航行秩序,实施船舶安全检査,预防和处理水上交通违章,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10.负责辖区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及监督,发布和管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11.负责对由市审批渡n的设置、迁移、撤销进行安全审核与验收。
12.负责船舶港务费、港监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13.完成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