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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票据使用和管理制度
目前我校使用的票据有《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和《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票据使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各种票据由会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使用,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购进、掌管及使用。
2.购进收据要及时在收据登记本上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收据名称、数量、起止号、领购人姓名。
3.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项全部联一次性复写如实开具。
4.使用收据必须按照收据号码顺序使用,一次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或票据专用章。
5.对已经使用但未使用完的票据转年不再使用,并把未用的所有联加盖“作废”章。
6.用完的收据存根,按年度、月份和收据号码由出纳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年终结账时移交会计归档。
7.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批准不得拆本儿使用票据。
8.《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的使用,其摘要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项目填写,一字不差。《收费许可证》上没有的项目不能开具此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