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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解放沉淀资金,设立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调度、资金决算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税务、银行等业务关系的处理,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领导。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设主任一人、出纳一人。
二、资金筹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外筹集资金,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等全部由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除土建与房地产子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与集团公司其它管理部门均无权办理上述业务。
第五条 土建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如需向金融机构贷款应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授权后方可办理,其它子公司均无权办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对外筹集资金应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进行,所筹资金的用途应符合董事会决议的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融资审批权限:500万元以下的融资由资金管理中心决定,500至1500万元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1500万元以上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资金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管理权限包括资金筹集、帐户管理、资金调度、资金决算等各方面。
第九条 各子公司和土建、房地产分公司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和若干个一般帐户,各子、分公司开设帐户必须由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子、分公司均不得白行设立帐户。
第十条 为减少沉淀资金,各分公司每半年应对现有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对不再发生资金进出的银行帐户要进行销户处理,在销户前应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销户的银行帐户资金全部汇入分公司基本帐户。
第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项目收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存入资金管理中心帐户,使用的资金由资金管理中心按计划调拨;如收取的款项为承兑汇票或现金,应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告,按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所需资金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资金计划应按工程项目(单位)、费用类别分别填写;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料具租金、应上交的人均利润、40%的陈欠款和其余资金全部调入决算中心账户,不得留存,其中料具租金、应上交的人均利润、40%的陈欠款必须无条件确保。
第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有挪用资金的,将对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次分别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审批后的资金计划中的支出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付出的,应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告,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在下月计划中调整;各分公司可在需要付出时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收款计划同时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使用情况表应按工程项目(单位)、费用类别分别填列,对资金计划与实际支出的差异做出说明。
四、土建工程要款
第十六条 要款责任人
项目经理为项目部要款的第一责任人,分公司经理为分公司要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预算员编制决算书及进度报表并办理甲方、监理签字手续,同时协助项目经理参与要款工作,并办理项目付款手续;分公司经理和经营科长、副科长对项目要款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并疏通上层关系;财务人员负责要款手续办理工作,并负责款项回收。
第十七条 要款程序
1、进度款要款程序
(1)每月项目预算员编制进度报表,提请监理和业主代表审批,根据合同和已回收工程款情况提出要款计划数额,必要时项目预算员可请分公司经营科协助,经营科必须给予支持。
(2)项目经理或预算员与业主(总包)方主管人员沟通和协商,获取付款承诺并向分公司经理汇报;
(3)分公司经理获知付款信息后,应迅速做出同意或要求增加数额的指示,必要时亲自或指派经营科长、副科长协助办理;
(4)分公司财务科长根据项目经理提供的付款信息,自行或委派财务科其他人员到业主(总包)办理要款手续,回收资金。
2、年终耍款规定
(1)年终根据土建子公司下达的要款指标,分公司经理应在每年 lo月中旬召集生产(副)经理、经营科长、副科长、项目经理、财务科长专门研究,拟定年终要款计划,明确责任人; .
(2)相关责任人根据分工积极投入要款工作,必须确保工程款回收;
(3)分公司经理每周主持召开要款工作碰头会,将业主承诺、资金动向及要款进展情况相互通气,并针对要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具体对策,部署下阶段要款方案;
(4)年终要款的操作程序参照进度款要款程序。
3、竣工决算要款规定
(1)项目预算员根据工程审计部审计后的决算书与业主(总包)办理完决算手续,需要社会审计的工程完成社会审计后,方为预算员在本项目的工作完成,在此之前调到新的项目后仍须承担原项目的决算办理工作,分公司经营科承担领导、协助和协调的责任;
(2)项目经理如未调离本分公司,仍为工程决算要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尾款和保修金的回收工作;
(3)分公司经理和经营科长、副科长为要款直接责任人,要给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在项目经理调离本分公司情况下直接负责要款工作。
4、二年以上陈欠款
(1)二年以上陈欠款由分公司经理制定要款计划,并亲自组织要款工作,分公司经营科长、副科长配合或根据经理要求办理本项事务0
(2)陈欠款的要款必须制定时间表,每年要回的资金不得少于40%,对正常程序无法回收款项的,必要时分公司经理要会同法律服务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要款工作必须满足本分公司资金周转要求,同时满足公司上交款规定数额,上交款中下列款项必须无条件确保:
1、项目使用的机械、料具,根据公司内部标准计算的租金;
2、根据分公司人数确定的上缴资金;
3、应上交的利润;
4、应上交的陈欠款;
5、公司垫资的计划回收款。
第十九条 要款奖罚
l、对上述要款工作未能及时、准确、有效完成者,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200.1000元罚款,集团财务总监、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土建公司财务
部经理均有权进行处罚;
2、要款指标奖罚列入分公司考核指标,有关规定见公司检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安装公司、装潢公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资金调度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资金调度权归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各子、分公司不得拒绝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资金调度指令,必须将指定的款项汇入指定单位的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因经验不足或计划不周,发现所报资金使用计划有漏项或少报的,可及时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补报手续;经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办埋。
六、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划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在扣除各子、分公司应上交集团公司的资金后,原则上归各子、分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各子、分公司存放在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当资金不足使用时,各子、分公司可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该利息支出列入该分公司经济指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分公司向集团申请借款的条件:工程收款达到合同应收款的70%并按照公司规定收回陈欠款无法满足垫资工程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分公司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应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逾期不能还款的,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将加收罚息;该罚息将直接从该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经济指标考核奖励中扣除。
七、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审批规定
1、土建和房地产分公司按照月计划使用的资金,由分公司经理及付款程序办理,50万元以内的支付由分公司经理签字,50-100万元支付由分公司正副经理签字,100万元以上由分公司正副经理、经营科长、财务科长联合签字。现金会计必须严格把关,如果现金会计不能把关,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1500元,第三次罚款30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超出计划使用的资金必须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批准。
2、其它子公司按照月计划使用50万元以内的支付由子公司总经理(执行经理)签字,50万元以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字。
3、对于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材料款的支付,应由财务人员审核,
尤其是尾款的支付必须由财务科长签字确认。在支付款项时感情用事、不把关,出现超付的对责任人罚款3000元以上,严重的降职或开除,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支票与财务印章管理
支票与现金必须分人保管,企业财务专用章和私章由子公司(分公司)财务科长保管,支票与现金由现金会计保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及延期支票。否则发现一次由审计部和财务管理部罚现金会计200-500兀。
第二十八条 对外付款规定
l、分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如下:
分包单位向项目技术负责人申报当月工程进度报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确认后报项目预算员,由项目预算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项目经理按照分包合同审批签署付款意见后报分公司经营科,由分公司经营科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后转分公司财务科审核已经付款的情况,签署意见后交分公司经理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
2、分包工程决算支付程序如下:
分包单位工程完毕后编制分包工程决算书,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同时应保证甲方、监理已经签署验收合格意见,转交项目预算员对决算书进行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批,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食堂会计、材料会计对发生的伙食费、材料费进行决算,在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后报分公司经营科审核合同执行情况并申请工程审计部进行分包审计,票据审计部按照审计资料审批有关票据后由分公司财务科根据合同扣除保修金并填写付款凭证后报分公司经理审批,分公司经理按照付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决定或报总经理批准签署付款意见,分公司财务科根据本意见支付相应款项。
3、材料款支付程序
材料款的支付根据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由材料采购员提出付款申请,由材料科长签字认可;如为材料预付款报分公司经理审批后支付;材料进场后的付款由材料采购员交使用单位的仓库和收料员签字确认并由项目经理对材料付款签署意见后报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支付。
4、对于不按照上述支付程序办理的,轻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重则罚款1000元;收取对方礼物的,1000元以内罚款lo倍,1000元以上开除。
5、对于向我方人员行贿的,一经查实扣罚总价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