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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为使电网调度自动化(以下简称自动化系统)系统稳定、可靠地运行,加强自动化专业的行业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有效手段,提高自动化运行管理水平,特指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组成及其设备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数据传输通道的管理等,并规定了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分工和运行考核考评管理办法。适用于市供电有限公司自动化专业管理和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规范性规程和规定:
dl/t516-2006 电力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t410 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
dl/t630 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
dl/t5003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闽电调[2009]366号 福建省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榕电业调[2007]310号 福州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3 总则
3.1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自动化系统)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运营的基础设施,是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水平的重要技术手段。
3.2 自动化系统是系统工程,由主站系统、子站设备和数据传输通道等构成。
3.3主站的主要系统包括: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scada)主站系统;
能量管理系统(pas、avc)主站系统;
调度管理系统(oms);
电力调度专用数据网络主站系统;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主站系统(防病毒中心及安全防护装置);
主站系统相关辅助系统包含gps卫星时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自动化设备专用ups电源及其它相关设备。
3.4子站的主要自动化设备包括:
远动终端装置(rtu)及相关设备(包括调制解调器、电源设备、连接电缆、屏柜、防雷设备等);
厂站端计算机监控系统、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只含远动部分)及其相关设备;
远动专用变送器、输入和输出回路的专用电缆及其屏柜,与远动信息采集有关的交流采样等测控单元;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路由器、通信接口装置、交换机或集线器、安全防护装置等)及其连接电缆,自动化设备到通信设备配线架端子间的专用通信电缆;
自动化装置通道防雷保护器;
自动化设备专用的电源设备及其连接电缆;
子站设备间及其到通信设备配线架端子间的专用连接电缆;
与保护设备、站内监控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接口。
3.5 自动化系统中采用的各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符合省网规定的通信规约及接口技术条件,应取得国家有资质的电力设备检测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3.6 自动化系统中采用的各种软、硬件和技术配置参数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保密规定的要求。
3.7调度自动化信息的管理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规范化、信息传输规范化、信息监视常态化,确保自动化信息的正确和不间断。
3.8凡新建的厂站(含电网35kv以上变电站)均应安装远动分站,并将自动化信息送往调度主站,否则不予并网。
3.9自动化系统的建设要做到主站、分站协调发展。调度所应加强自动化基础工作,确保自动化信息与一次设备同步投产,确保自动化系统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达到部颁实用化标准。
4 管理职责
4.1调度自动化是为电网调度服务的技术密集型班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层实施,分工负责的原则,电网调度所(简称县调)是调度自动化专业归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全网自动化运行管理职责,对全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行专业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4.1.1 调度自动化班组负责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业务的指导工作。
4.1.2贯彻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规定、标准、规范等文件。结合具体情况编制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检验规程、技术管理规定。
4.1.3参加审查所辖范围内的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审查,负责所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技改自动化工程及新设备的验收。
4.1.4监督(或负责)所辖范围内自动化设备与厂、站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工作。
4.1.5负责所辖范围内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设备维护、设备故障处理、检修等申请汇报工作。
4.1.6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并定期上报省调、福州地调。
4.1.7参加所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4.1.8编制和审核所辖范围内自动化设备的年度定检计划、临检申请、编制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
4.1.9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所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的考核,评比和专业人员的经验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
4.1.10负责调度二次系统运行安全防护工作。
4.1.11参与省调、福州地调范围内自动化系统的实用化验收及复查工作。
4.1.12保证调度自动化系统向省调、福州地调传送电网有关运行信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5 运行管理
5.1运行管理制度要求
5.1.1应制定相应的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运行值班和交接班、机房管理、缺陷管理、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
5.1.2应建立电网或自动化系统异常情况下的操作规定和紧急处理措施。
5.1.3应建立自动化系统与其它计算机系统联网方案审查制度,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1.4投入运行的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均应明确专责维护人员(可按系统、软件、硬件等分工)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5.2运行管理人员要求
5.2.1 调度自动化班组人员设置要求
5.2.1.2投入运行的设备应明确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5.2.1.3应设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日常运行工作;
5.2.1.4 应用软件(pas)功能,应设软件专责管理员,负责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工作;
5.2.1.5无功电压控制(avc)功能投入实际应用的,应设avc专责管理人员,负责avc功能的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5.2.1.6在设置各类人员时应考虑交叉互备,满足各系统运行维护需要。
5.2.2运行维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上岗前应重新进行考核。新设备投运前,必须对运行值班人员和专责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现场交底和技术考核。
5.2.3所有自动化专职人员名单应按要求上报省调自动化管理部门。
5.2.4 根据全年生产计划及实际情况,制定出年度培训计划、月培训计划,并严格执行。
5.2.5 根据班员的文化、技术素质,由班组长或技术人员每月开展一次技术学习及技术问答活动。
5.2.6 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先进检修、试验方法,熟悉设备技术参数、结构性质、使用方法及运行情况,以提高对设备故障的判断、处理能力。
5.2.7 自动化专业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
5.2.8 实行上岗考核制度:
5.2.9 自动化运行维护人员均须经上岗考核后,方可上岗。
5.2.10 上岗考核内容可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及自动化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岗位职责、专业设置等情况制定
5.3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运行维护要求:
5.3.1 投入系统正式运行的自动化设备由自动化班组统一管理,未经自动化值班人员同意,不得无故停运。
5.3.2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符合设备环境条件要求,保持自动化系统设备机房和周围环境的整洁。
5.3.3 在自动化系统操作、故障处理、测试时,不得进行值班人员交接班。
5.3.4 投入系统运行的自动化设备由自动化人员统一管理,未经自动化人员同意,不得无故停用。
5.3.5自动化班组应建立日常运行巡视制度,对所有管辖设备应于固定周期内巡视完毕,并列入日常工作考核。
5.3.6自动化主站和子站系统进行运行维护时,若会影响到自动化信息时,应提前通知调度值班员及变电站监控中心运行值班员,获得准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若影响向省调、福州地调传送的电网运行信息的,应上报上级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获得准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5.3.7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的职责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自动化班组人员应定期对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准确性,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汇报。
5.3.8自动化设备定期核对、测试(传动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遥测的准确性,遥信、遥控、遥调的正确性,主备通道切换,通信网络测试,标准时钟的校对,ups蓄电池的充放电等,并做好巡检记录。
5.3.9自动化人员应定期巡视子站自动化设备运行情况,做好记录;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必要时写出分析报告,并报相关部门。
5.3.10 子站应建立设备台帐、运行日志、设备缺陷、测试数据等记录。每月做好运行统计和分析,按时填报远动装置运行统计月报等。电网发生事故后,自动化专业人员应认真检查自动化系统对事故的反应是否正确,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出结论。
5.3.11由于一次系统的变更(如厂、站设备的增减、主结线变更、互感器变比改变等)需修改相应画面、数据库等内容,应以经公司生技部批准后的书面通知单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5.3.12值班调度员、变电站监控中心值班员及巡操班人员发现自动化系统信息有误或系统运行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自动化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5.3.13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自动化遥测、遥信考核点和监视点,关口总加及计算点设置,信息转发,计算机通信网络联结方案的制定和变更,由我司调度负责,并以文件形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5.3.14未经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子站设备及可能影响自动化设备运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和操作,但按规定由运行人员操作的开关、按钮及保险器等不在此限。
5.3.15为保证自动化系统正常维护和及时排除故障,自动化班组应配备自动化专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笔记本电脑)及适当的备品备件。
5.3.16自动化子站设备中的各类仪表、交流采样测控装置等须按国家有关标准的检验规定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得在电网中运行。
5.3.17 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设备、数据网络配置、软件、数据库等需做重大修改,必须经过技术论证,提出书面改进方案,经部门领导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改进后的设备和软件应经过3-6月的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5.3.18 凡投入avc运行的变电站,必须保证其设备的正常投入,除紧急情况外,未经调度许可不得将投入运行的avc功能擅自退出运行或修改参数。
5.3.19自动化设备若遇紧急情况,可先退出运行进行处理。事后应对设备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及处理过程予以记录并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公司领导、当班调度值班员和变电站当班运行值班员。
5.4设备投运和退役管理
5.4.1 子站向调度传输自动化实时信息内容执行dl/t5003和相关调度运行的要求及规定。
5.4.2新建厂站自动化设备应保证与一次系统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5.4.3新研制的产品(设备),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用期限为半年至1年;在试运行期间,建设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接入申请、技术资料、功能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报告、投运设备清单提供给调度自动化班组,经我司调度所书面批准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5.4.4新建、技改、扩建变电站相关自动化系统的接入申请(包括调度数据网的开通,综自至后台机、调度主站的通道、规约等相关问题),由筹建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司调度自动化班组提出申请。申请批复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厂站端与调度自动化主站的联调。启动前3日,筹建部门应向自动化班组书面提交新设备接入自动化系统的验收及检测报告。
5.4.5新型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对该设备的维护人员、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现场交底工作。
5.4.6子站设备不能满足所辖调度机构的信息需求时,应及时进行更新,并按设备投退役管理进行。
5.4.7子站设备永久退出运行,应事先向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4.8子站设备投入运行前或永久退出运行,自动化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通信部门以便安排接入或退出相应的通道。
5.4.9 主站系统投入运行或永久退出运行,应履行相应的手续。
5.5 自动化系统和设备检修管理
5.5.1自动化系统和设备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和故障检修。计划检修是指对其结构进行更改、软硬件升级、大修等工作;临时检修是指对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或缺陷进行处理的工作;故障检修是指对其运行中出现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故障进行处理的工作。
5.5.2 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年度检修计划应与一次设备的检修计划一同编制,由调度自动化班组上报,部门领导负责进行审核和批复。主站系统由自动化班组提出并报部门领导审核批准。
5.5.3子站设备的计划检修由计划检修部门至少在2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oms系统填报),报自动化班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5.5.4子站设备的临时检修应在工作前4小时在调度管理系统(oms)填写自动化系统设备检修申请单,报自动化人员,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5.5 子站设备的检修及停、服役申请单见附录表1。
5.5.6当一次设备检修影响到四遥功能的工作时,应在工作前2个工作日向调度自动化班组提出书面申请(oms系统填报),征得自动化班组人员批准后,才能将相应的遥信信号退出运行,并检查相应的遥信、遥测、遥控、遥调二次回路的正确性。一次设备检修完成后,应将相应的信号恢复正常,并确保信号的准确性,同时应通知调度自动化班组进行信号的核对工作。
5.5.7主站系统的计划检修由自动化班组至少在2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其他部门会签,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影响到发送至省调、福州地调远动信息的,应提前2天(节假日顺延)报上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并经相关调度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5.5.8主站系统的临时检修应在工作前4小时在调度管理系统(oms)填写自动化系统设备停运申请,经部门领导会签,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可能影响到向上级调度机构传送的自动化信息,应提前通知上级相关调度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5.5.9 主站系统的故障处理,由自动化人员及时通知部门领导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应经分管领导批准。
5.5.10输电线路检修或通信设备检修等影响调度自动化通道时,由通信人员提出受影响的厂站通道名单,附在相应的停役申请单后,送主管部门审批。经领导批准后,通知当值自动化人员、当值调度员以及变电站(含巡检站)运行值班员。当通道恢复时,也应及时通知当值自动化人员、当值调度员以及变电站(含巡检站)运行值班员,以便自动化通道及时恢复运行。在影响到自动化通道期间,通调值班员应根据自动化通道恢复时间的长短及时通知变电运行值班员到相应无人值班变电站值班。
5.5.11自动化班组应针对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和处理流程,编制各种设备的零部件备品定额,并据此在生产维护中,储备必须的备件。
5.6值班运行管理
5.6.1 工作人员须严格按操作规定启闭设备,严禁带电插拔设备。
5.6.2 严禁在设备上安装、运行各类游戏软件及非工作性软件。
5.6.3 非机房工作人员使用机房设备须办理机房工作票,经自动化班组人员许可后方可进行工作。
5.6.4 对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应先按照《关于自动化实时监控系统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的管理办法》处理后,方能使用,平时注意对重要文件和数据的备份工作。
5.6.5 密切注意设备运行状态及环境状态,遇到温度过高(一般机房温度保持在15℃-28℃,机房湿度保持在40%-75%),电压不稳,系统有异常情况后应及时停机并检查处理。
5.6.6 应建立机房运行值班制度,对机房内的运行设备按值班制度规定内容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机房设备巡视记录卡。
5.6.7 值班人员必须对调度自动化系统中数据服务器、工作站、前置机及通信柜应定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处理记录。
5.6.8 值班人员应做好运行日志、设备缺陷和测试数据等维护记录。
5.6.9 电网发生事故后,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事件顺序记录及遥信状态变化记录,遥测异常记录等,并检查对事故的反应是否正确,详细记录并做出结论,并组织班员进行讨论与分析。
5.6.10 自动化人员应明确设备分管范围,明确责任,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5.7报表管理
5.7.1调度自动化班组应建立自动化系统运行简报和远动系统运行情况统计表,按规定逐级上报。报表格式详见附录表2。
5.7.2 自动化系统运行简报及统计报表等应在每月3日前向福州地调、省调自动化组上报自动化上月运行月报;每年1月5日前上报上年的年报。报表项目包括主站调度自动化计算机系统和子站远动系统月运行率、自动化远动通道月运行率等。
5.7.3自动化班组应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次年工作计划(设备检修计划)及相关的运行情况年度统计表
5.7.4自动化系统运行简报及统计报表质量(缺报、漏报、迟报、统计不正确等)列入年度检查和考核。
5.7.5自动化班组应保存二年自动化系统运行记录和报表,以备实用化复查和年度检查。
6 检验管理
6.1运行中和新安装的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应按照相应检验规程或技术规定进行检验工作,设备的检验分为三种:
6.1.1 新安装设备的验收检验;
6.1.2 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总准确度及功能核对;
6.1.3 运行中设备的补充检验;
6.2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安全防护按《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进行。
6.3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分为全部和部分检验,其检验周期和检验内容可根据各设备的要求和实际运行状况在相应的现场专用规程中规定。
6.4 运行中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补充检验分为经过改进的检验和运行中出现故障和异常后的检验。
6.5定期检验主要内容:自动化系统可根据情况自定。子站设备为功能检验和遥测精度、遥信、遥控、遥调功能及回路等检验。
6.6运行中遥测总准确度核对可采用参考计量表进行,当二者相对误差超过精度要求时,应使用标准仪表接入测量回路进行测试,找出误差原因,不允许就地调整、随意调整设备有关参数或修改系数。
6.7与一次设备相关的子站设备(测控单元、电气遥控和遥调回路等)的检验时间应尽可能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进行,并配合变压器、输电线路、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检修,检查相应的测量回路和测量准确度、信号电缆及接线端子,并做遥信和遥控的联动试验。
6.8设备检验前应充分准备,如图纸资料、备品备件、测试仪器、测试记录、检验工具等均应齐备,明确检验的内容和要求,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6.9在进行运行中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检验工作时,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专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以及设备的检验质量。
6.10各类仪表、仪器和测试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按有关标准,按周期进行校验。
7 技术管理
7.1资料管理
7.1.1新安装的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
7.1.1.1设计单位提供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已校对的设计资料(远动信号接入申请、竣工原理图、竣工安装图、技术说明书、远动信息参数表、设备和电缆清册等);
7.1.1.2制造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说明书、操作手册、软件备份、合格证明、质量检验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
7.1.1.3 工程负责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合同中的技术规范书、设计联络和工程协调会议纪要、工厂验收报告、现场施工调试方案、调整试验报告、遥测信息正确度和遥信信息正确性及响应时间测试记录等);
7.1.2 运行中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应备有的技术资料:
7.1.2.1 7.1.1条中所列的资料;
7.1.2.2 设备的专用检验规程,相关的运行管理规定、办法;
7.1.2.3 设备投入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书面批准文件;
7.1.2.4试制或改进的自动化系统设备经批准的试制报告或设备改进报告;
7.1.2.5 符合实际情况的现场安装接线图、原理图、外部回路接线图、信息表、测试记录和远动通道组织图;
7.1.2.6 各类设备运行记录(运行日记、现场检测记录、定检和临检报告、故障缺陷和处理记录、运行分析报告等);
7.1.2.7相关部门间使用的变更通知单;
7.1.2.8 软件资料(程序框图、软件文本及说明书、软件备份、软件维护记录薄等);
7.1.3 软件备份由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
7.1.4运行资料、光和磁记录介质等应由专人管理,应保持齐全、准确,建立技术资料目录及借阅制度。
7.2.信息参数管理
7.2.1 厂站信息参数主要有:
7.2.1.1 一次设备编号的信息名称;
7.2.1.2 电压和电流互感器的变比;
7.2.1.3 变送器或交流采样的输入/输出范围、计算出的遥测满度值及量纲;
7.2.1.4 遥测扫描周期和越阈值;
7.2.1.5 遥信信号的合/断触点、信号触点抗抖动的滤波时间设定值;
7.2.1.6 事件顺序记录(soe)的选择设定;
7.2.1.7 厂站调度数据网络接入设备和安全设备的ip地址和信息传输地址等;
7.2.1.8 向有关调度传输数据的方式、通信规约、数据序位表等参数;
7.2.1.9 福建电力调度自动化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参数。
7.2.2 如果参数发生变化,相关部门应提前书面通知自动化班组。
7.3通过计算机通信传输的数据应带有数据有效/无效等质量标志。
7.4 自动化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执行国家、电力行协、电监委的有关规定。
7.5 遥测的总准确度应不低与1.0级,及从变送器入口(交流采样方式的应从交流采样测控单元的入口)至调度显示终端的中误差以引用误差表示的值不大于 1.0%,且不小于-1.0%。
7.7计算机系统应有良好工作接地。若与大楼合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0.5ω,接地线应独立并与建筑物绝缘。远动终端变送器屏柜、转接屏、执行屏等金属外壳,应与接地网牢固连接。
8 信息传输通道的管理
8.1 自动化系统数据传输通道(以下简称自动化通道),主要指自动化系统专用的光纤(电力数据网络)、载波等通道。
8.2 自动化通道由自动化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通信部门负责提供符合自动化数据传输要求的通道。
8.3 重要厂站自动化通道原则上应按具备主备两种独立路由方式配置。
8.4变电站基建竣工投产时,自动化通道应保证同步建成投运。
8.5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通道和远动专线通道与通信专业的维护界面以通信设备屏柜内的接线端子划分,两个专业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8.6 必须保证自动化通道的传输质量和可靠性满足自动化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自动化通道由通信部门按照通信的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管理。自动化系统运行指标中应有通道考核统计数据。
8.7应建立调度自动化班组与通调班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审批制度。
8.8 运行中的自动化通道,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或停用。通信人员需要中断、测试、定检或改变通道路由时,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取得自动化班组的同意后方可执行。对具备主备通道的,通信部门应事先通知自动化人员切换主备通道后,才能进行;对只有单一通道的还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传送省调、福州地调数据的通道,应征得省调、福州地调自动化班组同意方可进行。
8.9自动化通道故障时,自动化和通信值班人员应互相通报,自动化人员应积极配合通信人员及时排查故障。
8.10为实现调度自动化系统实时数据共享而建立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8.11自动化通道由通信运行部门按照通信电路的有关规定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统计和故障评价。
8.12 为保证实时信息的可靠传输,自动化班组应定期测试自动化通道的比特差错率。比特差错率越出极限值,应会同通信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数据传输的要求。
8.13 自动化通道质量的有关要求
8.13.1 远动专线通道发送电平应符合通信设备的规定,在信噪比不小于17db的条件下,其入口接收工作电平应为-15dbm~-5dbm。
8.13.2 远动专线通道比特差错率的极限规定(传输速率300bit/s、600bit/s、1200bit/s):问答式极限值为5×10-5,循环式极限值为1×10-4 。
8.13.3计算机数据通信模拟通道传输速率一般为1200bit/s-9600bit/s;数字通道传输速率一般为n.64kbit/s、n.2mbit/s、155mbit/s等。
8.13.4 通信专业应为调度数据网络提供可靠并满足质量要求的数据通道。网络通道带宽为n.2mbit/s或155mbit/s。
8.13.5 基于光纤的sdh通道,比特差错率要求小于10-8。
9 电网实时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管理
9.1为了防范对电网调度自动化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起的电力系统事故,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电网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体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议》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系统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9.2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包括电网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调度数据网络”包括电力调度系统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等。
9.3对本单位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和电网监控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是否进行了有效的隔离,是否满足安全性要求,做好记录。
9.4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的系统影响。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等级高于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电力监控系统必需具备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护设施,仅可与安全等级相同的系统直接相联。
9.5电力监控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它电力监控系统的联系。各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其它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相联时,必需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可靠的专用有效安全隔离设施。
9.5.1 scada系统的web发布、oms系统与我司管理信息系统之间要采用防火墙隔离。
9.5.2 scada系统的web发布与电力监控系统之间采用专用的物理隔离设备相连(即正向隔离装置),并确保电力监控系统与外部网络只能有唯一的出口。
9.5.3 电力监控系统内各应用系统之间的连接采用网关方式连接。
9.6 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均不得与公共因特网相连。
9.7 建立并完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应在专用通道上利用网络设备组网,实现物理层面(专线,同步数字序列,准同步数字序列)上与公用信息网络的安全隔离。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只允许传输与电力调度生产直接相关的数据业务。
9.8 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审批制度。对刚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节点和应用系统需经我司调度所领导审批,对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已有节点和接入的应用系统,要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若发现安全隐患,尽快解决并向部门领导汇报。
9.9 建立健全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联防制度。我司自动化班组应制定安全应急措施和故障恢复措施,对关健数据做好备份并妥善存放。及时开展防病毒软件及安装操作系统漏洞修补程序。制定相应的黑启动方案,在遇到攻击(黑客、病毒,人为破环等)后,必需及时采取安全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尽快恢复系统运行,防止事故扩大,并马上向部门领导汇报。
9.10在与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有关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运行管理,项目审查等各相关环节都必需严格遵守本安全防护规定。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环节安全责任人和其它直接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运行考核考评管理
10.1为保证自动化系统稳定可靠运行,提高实时信息质量,制定自动化系统运行考核考评管理办法,是加强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10.2 属调度机构调度管辖权范围内的厂站自动化设备及其自动化信息均应列入考核考评;
10.3 自动化系统和设备事故、障碍的评定和处理
10.3.1 由于自动化设备故障,构成现行部颁《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所列事故条款之一者记为事故。
10.3.2主站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对电力调度生产造成直接影响的,主站scada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24小时者,应定为障碍;调度数据网络故障按其影响程度分为如下等级:核心、骨干节点路由设备导致主要功能失效24小时,定为障碍;多个核心、骨干节点故障导致网络瘫痪,定为障碍。
10.3.3子站自动化设备主要功能连续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者,定为障碍;重要发电厂、500kv变电站及220kv枢纽变自动化设备主要功能连续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者,定为障碍。
10.3.4 主站和子站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出现漏洞遭到病毒或黑客攻击,引起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定为障碍。
10.4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考核考评工作由上一级调度管理机构负责,自动化系统每月运行和专业管理的情况和考评结果按月在自动化系统运行简报上公布。
10.5 自动化系统年终考评结果将作为调度机构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10.6自动化系统有关运行指标和计算公式。
10.6.1 运行指标
10.6.1.1 自动化系统遥测总准确度引用误差不大于±1.5%。
调度端自动化显示值-标准值
遥测点误差值= ×100%
总量程
10.6.1.2 遥测合格率(月) ≥95%
遥测总路数×全月总小时数-∑每路遥测月不合格小时数
遥测合格率(月)= ×100%
遥测总路数×全月总小时数
注:(1)远动装置故障等原因引起yc不可用,应统计为yc不合格。
(2)不合格小时数是指从发现不合格值开始,到校正合格时为止的小时数。
(3)某路yc的误差超过yc规定的误差值时,应视为不合格。
10.6.1.3 事故遥信动作正确率(年)基本指标为100%
年正确动作次数
遥信事故动作正确率(年)= ×100%
年正确动作次数 十 年拒动、误动次数
注:(1)事故遥信动作正确率只统计属管辖范围内的断路器开关位置信号。
(2)事故时,开关跳合情况与调度端事故yx事项记录吻合时则为正确动作;无记录则为事故yx拒动;记录不正确为事故yx误动。
(3)事故时,开关跳闸后重合闸成功的可以不作事故yx统计。
(4)每月统计事故yx正确动作次数及拒动、误动次数,每年统计其年动作正确率。
10.6.1.4 遥控动作正确率(月)≥98%
遥控月正确动作次数
遥控动作正确率(月)= ×100%
月总操作次数
10.6.1.5 远动装置(rtu)和转发装置可用率(月)≥98%
全月日历总小时数×n-∑远动装置停用小时数
远动装置可用率(月)= ×100%
全月日历总小时数×n
注:(1)远动装置停用小时数包括装置故障和各类检修及电源故障时间。
(2)转发装置故障引起的各站远动停运应统计为各站远动装置故障。
(3)远动装置可用率按各单位总运行套数计算。
10.6.1.6 远动系统平均可用率(月)基本要求≥99.99%
全月日历总小时数×套数-∑各套设备月停用小时数
远动系统运行率(月)= ×100%
全月日历总小时数×套数
注:(1)远动系统停用小时数包括装置故障、各类检修、通道故障及检修、转发故障、电源及其它原因造成远动系统停用的时间。
(2)远动系统可用率按各单位总运行套数计算。
10.6.1.7 计算机系统可用率(月)单机系统≥95%,双机系统≥99.8%
全月日历总小时数-计算机系统月停用小时数
计算机系统可用率(月)= ×100%
全月日历总小时数
注:(1)计算机系统停用小时数包括影响系统功能的主机硬件、软件、电源停用小时数总和加影响局部功能各类设备停用的折算时间总和。
(2)局部功能设备(仅指供调度使用)分为显示器、打印机两类。
其折算小时数如下公式计算:
同类设备停用时间总和
局部功能各类设备停用时间总和 = ∑
同类设备总台数×局部功能设备种类数
10.6.1.8 调度自动化系统可用率(月)基本要求≥99.99%
全月日历总小时数-调度自动化系统月停用小时数
调度自动化系统可用率(月)= ×100%
全月日历总小时数
∑远动终端系统停用时间
调度自动化系统停用小时数= 计算机系统停用时间
远动终端总数
10.6.1.9负荷总加完成率(月)基本要求≥90%,争取≥95%
已采集的统配各 (全月日历时间-
∑ ×
关口负荷计划值 当月不合格时间)
负荷总加完成率(月)= ×100%
应采集的统配各关
× 全月日历时间
口负荷计划值之和
注:(1)全网用电负荷各关口点由省公司发输电部定义。
(2)各关口值指相应的各关口有功功率的最大值。
(3)当月不合格时间指当月关口负荷yc数据不合格时间。
10.6.1.10 调度日报表合格率(月)基本要求≥93%, 争取≥96%
全月调度日报表合格张数
调度日报表合格率(月)= ×100%
全月调度日报应制张数
注:(1)合格调度日报表是指日报数据合格率≥95%的报表。
日报表中遥测合格的数据数
日报数据合格率 = ×100%
日报表中应采集的遥测数据总数
(2)日报表中yc合格的数据为调度员审核的数据,按每天一张统计。
10.6.1.11 rtu(综自)覆盖率为100%
已安装的rtu(综自)数
rtu(综自)覆盖率 = ×100%
应安装的rtu(综自)数
注:(1)rtu(综自)覆盖率按各级调度机构所辖范围厂、站统计。
10.6.2 85%以上实时监视画面对命令的响应时间≤3~5%秒。
10.6.3 状态估计覆盖率≥100%, 状态估计可用率≥95%,单次状态估计计算时间≤10s。
10.6.4 遥测估计合格率≥95%。
10.6.5 调度员潮流合格率≥95%,调度员潮流计算机结果误差≤2.5%,单次潮流计算时间≤10s。
10.6.6 负荷预报运行率100%,负荷预报准确率≥96%。
10.7 缺陷处理标准
设备缺陷按其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威胁程度和设备健康状况分为四类,即:ⅰ类设备缺陷、ⅱ类设备缺陷、ⅲ类设备缺陷、ⅳ类设备缺陷。
10.7.1 ⅰ类设备缺陷:指严重程度已经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随时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必须立即消除或安排检修,以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设备缺陷。ⅰ类设备缺陷消除时间不超过24小时。
10.7.2 ⅱ类设备缺陷:指缺陷比较严重,在短期内虽不会使设备发生事故或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但需在近期内安排消除或消除前应加强监视、跟踪的设备缺陷。ⅱ类设备缺陷消除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10.7.3 ⅲ类设备缺陷:指设备部件伤损或缺少应有的附属装置,近期对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不大的,需结合计划检修、临时停运或不需停电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但该类缺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ⅲ类设备缺陷的消除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10.7.4 ⅳ类设备缺陷: 指缺陷比较轻微,不影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能力,且在较长时间(指一个小修周期内)不会有明显加剧或恶化的需安排停电处理的缺陷,该类缺陷经本单位批准可延期结合停电处理,但必须在设备的一个小修周期内完成。ⅳ类设备缺陷的消除时间不超过该设备的一个小修周期。
具体分类方法标准详见《市供电有限公司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11附录
11.1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检修申请单 (附录a)
11.2月地区电网调度系统运行情况统计表 (附录b)
11.3月地区电网调度系统运行情况分类统计表(附录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