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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料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免受危害,根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收购站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 收购站站长是收购站安全责任人,对收购站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全站员工是义务消防员,严格执行值班检查和巡逻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区划片、分级归口、层层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霉变等各项工作,确保安全。
第四条 收购站站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做好总结。
第五条 收购站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做到每个员工都会报警,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不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业务素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 收购站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学习制度。每月一号、二号为安全活动日,分析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安全消防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 新上岗员工(包括固定、临时及其他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八条 收购站站长应当经常对收购站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逐级落实安全消防岗位责任制。日常检查由跺场管理员负责。收购站员工实行轮休制度,保持足够人员在岗。节假日、夜间要轮流值班,查岗。
第九条收购站要经常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对存在的各种火灾危险性要制定预防措施。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条 收购站收购的燃料堆垛和收购站围墙之间的距离要保持在十米以上。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燃料收购进站的安全关,在燃料入站前,应当由门岗人员对燃料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进入收购站。
第十二条 燃料堆垛应当分组堆放,跺与跺之间应留有不少于六米的消防通道,堆垛应当南北长,东西短。
第十三条 对易自燃的燃料要严格控制水分,堆垛时含水量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作好堆垛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料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免受危害,根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收购站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 收购站站长是收购站安全责任人,对收购站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全站员工是义务消防员,严格执行值班检查和巡逻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区划片、分级归口、层层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霉变等各项工作,确保安全。
第四条 收购站站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做好总结。
第五条 收购站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做到每个员工都会报警,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不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业务素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 收购站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学习制度。每月一号、二号为安全活动日,分析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安全消防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 新上岗员工(包括固定、临时及其他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八条 收购站站长应当经常对收购站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逐级落实安全消防岗位责任制。日常检查由跺场管理员负责。收购站员工实行轮休制度,保持足够人员在岗。节假日、夜间要轮流值班,查岗。
第九条收购站要经常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对存在的各种火灾危险性要制定预防措施。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条 收购站收购的燃料堆垛和收购站围墙之间的距离要保持在十米以上。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燃料收购进站的安全关,在燃料入站前,应当由门岗人员对燃料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进入收购站。
第十二条 燃料堆垛应当分组堆放,跺与跺之间应留有不少于六米的消防通道,堆垛应当南北长,东西短。
第十三条 对易自燃的燃料要严格控制水分,堆垛时含水量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作好堆垛记录。
第十四条 燃料堆垛时需留有通风口或散热洞、散热沟,并要设有防止通风口、散热洞塌陷的措施。发现堆垛出现凹陷变形或异味时,应当立即拆跺检查,并清除霉烂变质的燃料。
第十五 条燃料堆垛后,要定时测温。当温度上升到摄氏四十至五十度时要采取预防措施,并作好测温记录,当温度达到摄氏六十至七十度时,必须拆跺散热,并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六条 对收购站院内的杂草、木屑、树皮、锯末等要及时清理,保持地面清洁。;
第十七条 每个堆垛要建立档案,写明堆垛日期、数量、跺号、水分、品种和经办人,并在跺头挂牌明示。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购站门口及适当地点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门岗人员对进入收购站的人员和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并搜缴火种。3 h. e8 y6 l3 j6 o3 g
第十九条 收购站内严禁吸烟喝酒,严禁使用火炉,严禁焚烧物品。
第二十条 收购站内不准在跺场及粉碎车间附近进行明火及电气焊作业,确需作业时必须经收购站站长审查,并指派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有风天气(含四级)跺场及粉碎车间附近严禁明火及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收购站,易产生火花部位要加装防护装置,排气管必须佩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并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积炭,确保性能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一切机动车辆不准在跺场附近停留或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要拖到安全地带修理。
第二十三条 收购站内进行吊装、运输及上跺作业时,现场必须由跺管员监护,一切机器设备必须清除其转动部位上的可燃物,经常性维修保养机器设备,保障其性能良好- l! i7 z- u- } n: `
第二十四条 燃料在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火种(如路人扔的烟头、火柴等)带入收购点和厂区内,并严格注意运输过程的消防安全。
第五章消防及电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要安放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并且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燃料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消防器材及设备档案,明确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收购站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不得随意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碾压。
第二十八条 收购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线和电器设备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二十九条对 电气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第三十条一 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打119报警,向公司汇报。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上报公司。做到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