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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内严禁烟火。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公司,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过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一级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8公司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装车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装车间、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存区、作业区和公司站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9公司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一级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公司用火作业审批表》。
10用火作业应当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司内用火。
11公司内动火作业严格遵循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即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不清洗,置换合格,禁止动火;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12公司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12.1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12.2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12.3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12.4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12.5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12.6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12.7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13外来施工单位在站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辖区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1.目的:为确保生产及贮存区安全,严禁在生产及贮存区内吸烟和私自动用明火,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所辖生产及贮存区。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对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工作进行检查和控制。
3.2公司所有人员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4.禁烟、禁火:
4.1 在生产及贮存区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
4.2在生产及贮存区内所有区域,除非已经申请动火证,且完全批准后;其它情况严禁动用明火。
5.检查:
5.1门卫人员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应向所有入库人员告知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规定,并令其将烟、火留于门卫。
5.2管理部巡护人员应不间断地对库生产及贮存区内人员禁烟、禁火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5.3 管理部人员应对生产及贮存区的动火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确保按规定进行作业。
5.4公司所有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6.处罚:
公司对违犯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按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 总 则
1.1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各部门。
二、内 容
2.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厂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结合本公司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2 单位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在厂内进行用火作业。
2.3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
2.4 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必须挂防烟防火装置。
2.5 易燃易爆区严禁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2.6 单位职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
2.7 每位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及公司安全的危害。
2.8 公司安全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厂区及办公场所抽检,检查出的问题纳入绩效考核。
三、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 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结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禁火、禁烟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禁火管理
4.1.1 根据《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对公司内区域进行划分,在固定动火区外禁止动火。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1.2 动火作业证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负责办理。施工单位到车间动火,要通知设备所属单位,否则,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设备所属单位亦负有一定责任。
4.1.3 在可燃、有毒等介质的设备内动火时,进入前必须进行试火。
4.1.4 各级动火项目,必须确定动火安全负责人,且必须是本单位的安全员或单位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是熟悉动火部位的员工。
4.1.5 施工单位在其非辖区内动火时,必须与设备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加强联系,弄清动火场所、设备的介质(材质)是否可燃、可爆、有毒,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4.1.6 动火现场如遇紧急放空,可燃介质的设备、管道破裂等情况, 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后,要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4.1.7 电焊工未接到公司或车间安全员签发的动火证时,严禁动火;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不得在未办理动火手续的情况下,强令电焊工动火;电焊工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的动火。
4.2 禁烟管理
4.2.1 公司内除生活区域及办公楼卫生间外其他所有区域严禁吸烟。
4.2.2 本公司禁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属区域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的禁烟管理,除本部门人员不吸烟外,需对辖区内外来人员进行告诫与制止。
4.3 凡违反上述制度者,按照《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处理。
一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和减少火灾爆炸危害,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
三 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禁烟、禁火、防火、防爆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公司各单位对所属的禁烟、禁火区域进行管理,对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有关的考核办法。
四 管理要求
(一)公司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作业。
(二)作业过程中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清洗、置换不合格、不消除周围易燃物、不按时做动火分析、没有消防措施,均禁止“动火”。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要严格办理作业票证。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四)公司员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五)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禁火禁烟管理规定。
(六)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或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七)严禁使用汽油、易挥发溶剂等擦洗设备、用具、衣物。
(八)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九)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十)每个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十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二)严禁损坏各类防爆设施。
(十三)安全环保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禁烟、禁火、防火、防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公司考核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进行考核或处罚。
五 记录
●安全环保部●5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1公司内严禁烟火。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公司,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过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一级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8公司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装车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装车间、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存区、作业区和公司站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9公司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一级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公司用火作业审批表》。
10用火作业应当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司内用火。
11公司内动火作业严格遵循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即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不清洗,置换合格,禁止动火;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12公司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12.1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12.2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12.3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12.4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12.5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12.6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12.7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13外来施工单位在站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辖区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防火、防爆、禁火、禁烟管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和从业人员。
3 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3.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3.4《四川省消防条例》
3.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职责
4.1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审核,修订,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并进行定期演练。
4.2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防爆、禁火、禁烟管理第一负责人。
4.3公司所有从业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害,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5 控制程序
5.1 分类
生产过程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5.2 预防
5.2.1着火源的控制与消除
5.2.1.1检修动火
禁火区所有动火必须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证。5.2.1.2流动火花和飞火
a.在易燃易爆区域和贮罐区等地点严禁电瓶车进入。
b.允许车辆进入的区域,车辆排气管上必须装有阻火器。
c.在易燃易爆区,禁止穿不符合静电安全要求的化纤工作服。
d.在厂区内严禁吸烟和拨打手机及配带火种。
5.2.1.3其它火源
a.防止易燃易爆物料与高温设备、管道表面接触,避免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和危险温度。
b.消除电气火花和危险温度。
c.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和爆炸性物质的性质,对厂内的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气线路等,分别采用防爆、封闭、隔离等措施。
5.2.1.4导除静电
a.生产、贮存和装卸可燃气体、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有导静电接地装置。
b.防止雷电火花,根据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5.2.2工艺过程的安全控制
5.2.2.1采用安全合理的工艺过程
a.按物质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工艺改革,以减少火灾爆炸的危险性。
b.设备应尽可能无泄漏。
c.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
5.2.2.2加强工艺参数控制,正确控制各种工艺参数,防止超温、超压等。
5.2.3其它预防措施
5.2.3.1建筑物防爆应有以下措施:
a.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按《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易燃生产装置与生产用固定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b.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易爆物质或压力容器的厂房采用敞开式建筑,泄压比应符合要求。
5.2.3.2设备防爆及防止爆炸扩展应有如下措施:
a.对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有报警装置,应有手动、自动紧急泄压、排放等措施。
b.生产和贮存有压可燃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封闭式安全阀。
c.可燃气体输送管线和放空管的末端,必须安装阻火器、水封和防静电装置。
5.2.3.3可燃气体排放要求
a.可燃气体的排空管应高于有人操作的设备2米以上。
b.排空管必须在避雷器的有效范围内,且尽可能避免雷雨时排空。
5.3组织
a.公司实行消防区域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和成员的具体条件加以适当分工,建立必要的会议、汇报、防火检查及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b.公司安全员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单位的防火、灭火、救援工作。
c.公司安全员要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消防培训活动,加强公司消防业务技术水平,确保公司的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d.公司安全员要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定期对厂区内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公司领导,并采取防范措施,督促限期消除隐患。
e.公司消防组织机构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为准。
5.4 设施
5.4.1规划与设计
公司消防设施规划作为公司消防规划的一部分,应纳入公司总体规划。公司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公司建设同步进行。公司消防设施规划编制包括厂内消防设施规划图,即厂内消防设施分布图。
5.4.2管理与维护
a.新、改、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安装、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并报公安机关审批。
b.公司安全部门应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c.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由安全生产科负责。发现消防设施有损坏或其它问题时,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修复。
d.因火灾事故或未经安全部门的允许,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启用公司消防设施。
5.5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a.对本公司的员工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员工们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员工们的消防安全技能,使每一位员工都具有较强的处置初步火灾事故的能力。
b.记录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效果。
5.6 演练与抢险
5.6.1演练
应按照灭火和抢险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演练的同时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5.6.2 抢险
a.公司应成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构,对机构人员的设置要做出确定、分工明确。
b.公司若出现火灾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指挥机制,并指挥机构里的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完成任务,达到抢险救援的最佳效果。
c.公司消防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遵照《公司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建立机构。
5.7 对吸烟行为处理
5.7.1公司员工违反规定,在禁烟区内吸烟和配带火种,处以罚款100元/次。公司管理人员在禁烟区抽烟和配带火种罚500元/次。
5.7.2外来施工队人员在公司禁烟区内吸烟罚100元/次,并罚所在单位200元/次;外来学习培训人员、联系洽谈工作业务人员,外单位驾驶员、临时工等,在禁烟区内吸烟罚100元/次。与上述人员有业务工作联系并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他们讲清公司禁烟规定,若未向他们作交代而发生违章吸烟,罚接待部门200元/次。
1公司内严禁烟火。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公司,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过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一级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8公司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
在油罐罐体、装车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
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装车间、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
在储存区、作业区和公司站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9公司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一级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公司用火作业审批表》。
10用火作业应当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司内用火。
11公司内动火作业严格遵循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即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不清洗,置换合格,禁止动火;
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12公司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12.1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
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12.2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12.3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12.4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12.5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12.6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12.7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13外来施工单位在站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辖区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各科室、车间:
我厂属易燃、易爆一级禁火单位,为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区域禁烟、禁火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非本单位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岗位,违者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需报厂部领导批准。
二、生产区域内不准吸烟,违者罚款当事人100元。各单位区域内每发现一只烟头罚款30元,烟盒一只罚款50元。
三、禁火区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监护人不准离开动火现场,如发现违规动火者罚款500元。
四、进入油库、粗苯等重点区域须将手机关机,违者罚款50元。。
五、禁止随意焚烧垃圾杂物,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六、未经批准不准燃放鞭炮,违者罚款500元。
七、严禁用明火试验粗苯、煤气等是否泄漏,违者直接开除。
八、严禁用粗苯等其他易燃油洗衣、洗手、刷地板,违者罚款200元。
九、禁止在蒸汽管道和热油、气管道上晾晒物品和放置一切可燃物,违者罚款200元。
十、化工生产的塔、罐、槽等设备容器保持严密不漏,并有可靠的接地,高塔应有防雷装置,接地装置良好,否则罚款200元。
十一、现场设置或悬挂的警告牌和安全标志,不准随意乱动,违者罚款200元。
十二、粗苯等化工区域为易燃、易爆及防静电生产岗位,禁止穿化纤衣服和穿带钉子的鞋,禁止接打手机,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一切消防器材、设施,禁止移做它用,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违者罚款100元。
十四、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各外来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者,一律按制度执行;同时对外来施工队伍的主管部门及所辖区域的管理单位各追加50%的处罚。
十五、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站的禁烟、禁火管理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理。
1.严禁在厂区内吸烟、烧蚊香、擅自焚烧废弃品以及进行其它非生产性动火,生产性动火需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方可动火。
2.严禁携带各种火种和穿钉鞋进入防爆区域。
3.在油站厂区范围内违章、一经发现,首次罚款100元人民币,对于在防爆区岗位违章者,首次罚款200元人民币;对于重犯的违章者应加倍处罚并处内部待岗3个月;对于第三次违章者予以除名;在违章现场,对违章者未加以制止或举报的在场人员视同违章,根据调查结果酌情处理,并给予处罚。
4.在员工工作区域内,发现烟头视同吸烟,按第3条款罚款规定
5.外来人员进入加油站应进行禁止烟火制度告知,由接待部门和个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违章,一律按第3条款罚款规定处罚接待部门和个人(如外来人员不听劝告仍然违章,接待部门人员应协助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6.因违章造成后果,一律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若违法,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目的:为确保生产及贮存区安全,严禁在生产及贮存区内吸烟和私自动用明火,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所辖生产及贮存区。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对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工作进行检查和控制。
3.2公司所有人员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4.禁烟、禁火:
4.1 在生产及贮存区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
4.2在生产及贮存区内所有区域,除非已经申请动火证,且完全批准后;其它情况严禁动用明火。
5.检查:
5.1门卫人员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应向所有入库人员告知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规定,并令其将烟、火留于门卫。
5.2管理部巡护人员应不间断地对库生产及贮存区内人员禁烟、禁火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5.3 管理部人员应对生产及贮存区的动火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确保按规定进行作业。
5.4公司所有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6.处罚:
公司对违犯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按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各科室、车间:
我厂属易燃、易爆一级禁火单位,为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区域禁烟、禁火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非本单位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岗位,违者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需报厂部领导批准。
二、生产区域内不准吸烟,违者罚款当事人100元。各单位区域内每发现一只烟头罚款30元,烟盒一只罚款50元。
三、禁火区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监护人不准离开动火现场,如发现违规动火者罚款500元。
四、进入油库、粗苯等重点区域须将手机关机,违者罚款50元。。
五、禁止随意焚烧垃圾杂物,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六、未经批准不准燃放鞭炮,违者罚款500元。
七、严禁用明火试验粗苯、煤气等是否泄漏,违者直接开除。
八、严禁用粗苯等其他易燃油洗衣、洗手、刷地板,违者罚款200元。
九、禁止在蒸汽管道和热油、气管道上晾晒物品和放置一切可燃物,违者罚款200元。
十、化工生产的塔、罐、槽等设备容器保持严密不漏,并有可靠的接地,高塔应有防雷装置,接地装置良好,否则罚款200元。
十一、现场设置或悬挂的警告牌和安全标志,不准随意乱动,违者罚款200元。
十二、粗苯等化工区域为易燃、易爆及防静电生产岗位,禁止穿化纤衣服和穿带钉子的鞋,禁止接打手机,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一切消防器材、设施,禁止移做它用,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违者罚款100元。
十四、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各外来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者,一律按制度执行;同时对外来施工队伍的主管部门及所辖区域的管理单位各追加50%的处罚。
十五、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和减少火灾爆炸危害,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
三 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禁烟、禁火、防火、防爆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公司各单位对所属的禁烟、禁火区域进行管理,对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有关的考核办法。
四 管理要求
(一)公司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作业。
(二)作业过程中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清洗、置换不合格、不消除周围易燃物、不按时做动火分析、没有消防措施,均禁止“动火”。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要严格办理作业票证。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四)公司员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五)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禁火禁烟管理规定。
(六)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或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七)严禁使用汽油、易挥发溶剂等擦洗设备、用具、衣物。
(八)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九)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十)每个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十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二)严禁损坏各类防爆设施。
(十三)安全环保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禁烟、禁火、防火、防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公司考核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进行考核或处罚。
五 记录
●安全环保部●5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防火、防爆、禁火、禁烟管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和从业人员。
3 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3.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3.4《四川省消防条例》
3.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职责
4.1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审核,修订,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并进行定期演练。
4.2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防爆、禁火、禁烟管理第一负责人。
4.3公司所有从业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害,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5 控制程序
5.1 分类
生产过程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5.2 预防
5.2.1着火源的控制与消除
5.2.1.1检修动火
禁火区所有动火必须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证。5.2.1.2流动火花和飞火
a.在易燃易爆区域和贮罐区等地点严禁电瓶车进入。
b.允许车辆进入的区域,车辆排气管上必须装有阻火器。
c.在易燃易爆区,禁止穿不符合静电安全要求的化纤工作服。
d.在厂区内严禁吸烟和拨打手机及配带火种。
5.2.1.3其它火源
a.防止易燃易爆物料与高温设备、管道表面接触,避免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和危险温度。
b.消除电气火花和危险温度。
c.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和爆炸性物质的性质,对厂内的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气线路等,分别采用防爆、封闭、隔离等措施。
5.2.1.4导除静电
a.生产、贮存和装卸可燃气体、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有导静电接地装置。
b.防止雷电火花,根据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5.2.2工艺过程的安全控制
5.2.2.1采用安全合理的工艺过程
a.按物质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工艺改革,以减少火灾爆炸的危险性。
b.设备应尽可能无泄漏。
c.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
5.2.2.2加强工艺参数控制,正确控制各种工艺参数,防止超温、超压等。
5.2.3其它预防措施
5.2.3.1建筑物防爆应有以下措施:
a.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按《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易燃生产装置与生产用固定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b.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易爆物质或压力容器的厂房采用敞开式建筑,泄压比应符合要求。
1 目的
为加强禁火、禁烟管理,防范各种火灾事故发生,保证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产稳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所有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作业及非作业人员。公司所有生产区域皆为禁烟/禁火区。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22-201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7-2010)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2-2010)
《关键装置与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9-2010)
《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5-2010)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职责
4.1安环质监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2公司各级防火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区域负责。
4.3相关方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本制度。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禁火管理
5.1.1公司机修工段为固定动火区,其他场所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5.1.2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
5.1.3中心化验室除工作需要可以不经许可使用电炉,但必须做好防火的相关工作,严禁使用电炉取暖、煮、热饭菜。
5.1.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1.3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
5.2禁烟管理
5.2.1公司所有场所为禁烟区域(包括食堂、厕所),在禁烟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标志。
5.2.2进入本公司大门所有人员严禁吸烟。
5.2.3公司接待部门人员在接待领导、访客和相关外单位业务人员时,必须向上述人员说明公司禁烟的相关规定。
5.3奖罚规定
5.3.1公司员工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对违反者罚款200元;
5.3.2公司接待人员未向访客和相关外单位业务人员(包括外来作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说明公司禁火、禁烟规定的,造成其违反规定的,扣接待人员月度奖50元。
5.3.2外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对违反者视情况罚款100~500元;
5.3.3对举报者奖励200元。
6 记录
6.1《违纪通报》
6.2《安全生产奖惩台账》
本站的禁烟、禁火管理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理。
1.严禁在厂区内吸烟、烧蚊香、擅自焚烧废弃品以及进行其它非生产性动火,生产性动火需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方可动火。
2.严禁携带各种火种和穿钉鞋进入防爆区域。
3.在油站厂区范围内违章、一经发现,首次罚款100元人民币,对于在防爆区岗位违章者,首次罚款200元人民币;对于重犯的违章者应加倍处罚并处内部待岗3个月;对于第三次违章者予以除名;在违章现场,对违章者未加以制止或举报的在场人员视同违章,根据调查结果酌情处理,并给予处罚。
4.在员工工作区域内,发现烟头视同吸烟,按第3条款罚款规定
5.外来人员进入加油站应进行禁止烟火制度告知,由接待部门和个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违章,一律按第3条款罚款规定处罚接待部门和个人(如外来人员不听劝告仍然违章,接待部门人员应协助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6.因违章造成后果,一律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若违法,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目的
加强重点消防部位管理,保证厂区安全,消除火灾隐患。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禁火区(车间、仓库、溶剂罐区、实验室、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门卫应在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前告之相关注意事项。
3.2生产部/服务部应遵守本制度。
3.3公司员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
4.注意事项
4.1.厂内所有通道和场地、生产车间、仓库、地下缸区、树脂罐区、堆场及化验室范围内一律严禁吸烟,严防携带火种进入上述禁火区。禁带bb机、手机等不防爆电器进入的区域有:溶剂型生产车间、喷板室。
4.2严禁工作人员穿钉鞋进入生产场所,以免产生火花。
4.3生产过程中不能用铁器相互撞击,如要敲击物体,则必须使用胶锤或铜棒。
4.4凡洒落在地面上的油漆或溶剂,必须立刻清理,所用过的沾有油漆、树脂或溶剂的碎布、废丝或纸团都必须放置在专用废料桶内,并要加盖。严禁将上述杂物随意弃置在任何角落,以免引起自燃。
4.5禁火区内电源线接头不能裸露,如遇有电线破损或脱落,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机,通知维修部门进行更换或处理,所有插头与插座均应采用防爆类型,不得随意使用电钻电锯或砂轮等工具。
4.6凡遇有扩建工程或重大维修工作在生产区内进行时,一切要动火的工作(如电焊、打磨、电锯、气割等等)都必须通知安全环保办,维修部负责人应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详见《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4.7禁止叉车停在车间内利用外接电池打火起动,空置蓄电池不准放置车间或仓库内以免因意外短路而打火花。
4.8进出生产场所的叉车必须装妥废气排出口的防火罩,如遇脱落应及时重装,叉车驾驶人员需经常检查。
4.9一切遇水有反应的原料和物料一律不得放置露天场地上,放置室内也应有防水浸的措施。
4.10对温度日光照射敏感的物料,不允许被放置于露天 场地,以免发生危险。
4.11绝不允许任何人将废溶剂、废漆或其他易燃和有毒物料倒入下水道,以免引起下水道燃烧或爆炸,波及邻近企业,违者必究,当事人要负法律责任。
4.12厂区内许可吸烟的地方包括:生产部2个工人休息室
1 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结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禁火、禁烟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禁火管理
4.1.1 根据《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对公司内区域进行划分,在固定动火区外禁止动火。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1.2 动火作业证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负责办理。施工单位到车间动火,要通知设备所属单位,否则,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设备所属单位亦负有一定责任。
4.1.3 在可燃、有毒等介质的设备内动火时,进入前必须进行试火。
4.1.4 各级动火项目,必须确定动火安全负责人,且必须是本单位的安全员或单位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是熟悉动火部位的员工。
4.1.5 施工单位在其非辖区内动火时,必须与设备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加强联系,弄清动火场所、设备的介质(材质)是否可燃、可爆、有毒,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4.1.6 动火现场如遇紧急放空,可燃介质的设备、管道破裂等情况, 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后,要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4.1.7 电焊工未接到公司或车间安全员签发的动火证时,严禁动火;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不得在未办理动火手续的情况下,强令电焊工动火;电焊工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的动火。
4.2 禁烟管理
4.2.1 公司内除生活区域及办公楼卫生间外其他所有区域严禁吸烟。
4.2.2 本公司禁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属区域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的禁烟管理,除本部门人员不吸烟外,需对辖区内外来人员进行告诫与制止。
4.3 凡违反上述制度者,按照《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处理。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