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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精选(十二篇)-k8凯发

发布时间:2024-02-04 热度:80

消防管理制度精选

第1篇 消防管理制度精选

商场消防管理制度

商场消防管理制度

一、商场成立消防安全责任小组,负责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出具消防应急预案,实施消防现场工作,各部门需积极配合。

二、商场内全场禁止吸烟,严禁燃放烟火。

三、每日营业结束闭场,应关闭电源及电器设备,拔下电源插头后方能离场,保证所有电器不带电过夜(24小时不断电源除外)。

四、各单位应定期检查电源、电路、电器设备的性能完好,发现线路故障,应及时通知商场进行维修。

五、严谨在商场内使用电暖气、电炉子、电水壶、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以及其他未经批准使用的电器设备。

六、严谨私拉、私接电源或更改线路,如需增加照明或用电设备应经商场批准并由相关工作人员操作。

七、电源、电线及用电设备周围禁止堆放商品、易燃易爆品。

八、在商场内任何部位使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商场管理部门批准,确定负责人、施工范围及防火措施,领取动火证后方可操作。

九、焊割等作业需由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正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前应事先清理周围环境并配备灭火器材。

十、焊割作业结束或中途停止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十一、责任部门要定期对消防报警设施及灭火器材进行检查、试验和修理,保证消防设施运行良好。

十二、严禁以任何理由阻挡、遮拦、装饰、侵占、利用、拆除消防设施及消防标志。

十三、禁止无关人员动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动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必须向保安部报告。

十四、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商场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十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经营,检查中发现一次处以100元的罚款,如经商场管理人员3次以上劝说不及时整改的,甲方单方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场地。

十六、罚则

1、在商场内任何场所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每日营业结束未切断电源,导致电器带电过夜,发现一次罚款10元。

3、在商场内使用电暖气、电炉子、电水壶、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以及其他未经批准使用的电器设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私拉、私接电源或更改线路,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未经商场批准动用明火或未按照操作规范作业,发现一次罚款50元;

6、阻挡、遮拦、装饰、侵占、利用、拆除消防设施及消防标志,以及未经许可动用消防设施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7、不配合商场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发现电源、线路、开关等基础设施故障未及时报告商场进行维修,发生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十六、本规定未尽条款,执行国家消防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七、本规定解释权归定西飞佳公司所有。

第二篇: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机修车间防火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人员和机电设备、设施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将配备的灭火工具、器材要存放在通风、干燥、拿取方便的位置,并指定专人管理。

二、任何单位、个人严禁随意动用专用消防器材,不准以任何借口将灭火器材、工具等挪作它用,对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者,根据消防条例严肃处理。

三、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火险时使用。

四、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压力、容量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及时更换。

五、因灭火而使用掉或损坏的灭火工具、器材、设施必须及时申报有关部门进行充装、更新,确保数量充足、完好。

六、车间内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七、车间内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车间内使用电气焊,必须严格遵守《电气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停送电制度》。

九、电工在车间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严格按照《变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操作,禁止违章作业。

十、机修车间必须设立防火负责人,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及监督防火制度的执行实施。

第三篇:油库消防管理制度

1.认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要把预防火灾始终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2.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和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充分发动群众,严格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保障油库安全。

3.加强油库人员消防安全教育训练,对新入库的员工严格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各岗位应懂得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其消防管理水平。增强识别火灾隐患能力,熟悉本岗位灭火器材的正确操作和维护。

4.建立油库的专职消防队伍,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对本油库的重点保护不为,进行实地演习,要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5.对油库的要害部位和重要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即“日常性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专业性检查”。时刻保持高戒备。

6.制定油库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分布图,实行挂牌定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没有消防主管人员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挪用、占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7.油库全体员工对油库的消防安全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熟悉油库消防知识、消防预案、报警信号、消防区域的划分及库区道路、水源情况。发生险情和火灾时要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勇敢扑救。

8.对违规指挥、违章操作、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人员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部门处理。

第四篇: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外来人员集居地的治安稳定和居住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集居地的正常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入住人员必须服从集居地管理人员的管理。

2、严禁居住人员携带、储存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严禁在集居地进行聚众斗殴、赌博、卖淫、嫖娼、销赃、吸毒、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入住人员均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4、严禁在集居地组织、散布、宣传有关邪教的活动和内容。

5、入住人员外出时应锁好自己的门窗,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大宗现金不得放在房间内。

6、入住人员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必须及时报告集居地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

7、禁(来自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保证楼道、门厅畅通。入住人员发现居住地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管理部门,立即予以消除。

8、入住人员禁止私自改变室内外电线线路,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9、入住人员严禁破坏公共财物,严禁破坏消防设施,严禁在居住区内燃放烟火炮竹。

10、严禁入住人员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禁止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11、入住人员需留宿外来人员的,必须持外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批准手续后方可留宿。

12、来访人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会客。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管理部门将按规章处理;如有违法,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篇:库房消防管理制度

库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库房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严格收、发、领、借、退、核等手续。日清日结、定期检查。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库房安全防火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本饭店有关防火的规定。

(3)库房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置明显的告示。

(4)贵重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须有专人专库保管,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5)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的照明必须采用防爆灯,不能使用其它电器设备。所有照明开关都必须安装在库房外,并配有能加锁的保险盒。

(6)库房内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按照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库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发现电线老化等问题要及时请工程部更换。

(7)要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分库存放,不能将性质不同、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同库混存。

(8)库房内存放的物品要分类堆放整齐,要按防火的“五距”要求堆放。“五距”是指

a.顶距:即货物距离顶层50厘米。

b.灯距:即货物距离灯具50厘米。

c.墙距:即货物距离墙壁50~80厘米。

d.柱距:即货物距离柱子10~20厘米。

e.垛距:即货物垛与垛之间应为100厘米。

f.库房内主要通道不得少于1.5米宽。

(9)库房的门口及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持畅通无阻。

(10)保管员每天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保证确无问题,关好门窗,关闭电源后方可锁门离开。

(11)仓库的保管员及其它值班人员,除懂得饭店一般防火灭火知识外,还需经过库房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器材的使用训练,做到平时能防,有火能救,确保安全。

(12)库房内的水电设备及防护设施要定期检查,保持库区内的主要通道畅通,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

(13)安全部要经常对各种仓库进行检查。

(1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2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燃气管道施工现场防火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规范,特制订如下:

第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 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负责人系该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经理,负责人应根据工地大小,及时配备值班纠查人员,作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保卫工作。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各级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内部要层层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人。项目部要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木工棚、生活区、防腐、防水作业、电气焊等各项防火工作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防火和消防法规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第三条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重点部位须设消防监督岗。对义务消防人员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演练,使其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义务消防员由建筑工地各施工单位选派,人员比例为施工队总人数的5%。

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落实防火责任制,危险品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规章制度。做到不订期地对建筑工地各项制度进行检查,并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 施工场所与各种材料按施工组织设计定点堆放,易然物品及废料要及时清理和处理。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环形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保证消防车畅通。高层建筑工地主楼的一长边或主体建筑的三分之一周长附近不得布置工棚、堆放建筑材料及架设空中管线。

第七条 建筑工地临时搭建工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必须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若工棚内堆放的均为不燃材料的,其间距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小于4米。

2.临时搭建的生活设施、储存易燃物品、使用明火的工棚与施工主体建筑和永久性设施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在防火间距内禁止堆放可燃材料。

3.一万伏及一万伏以上输电线下面不得设置临时工棚,架空线与简易工棚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6米。

4.临时工棚每个防火分区工棚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活工棚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堆放不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700平方米。

5.集体住宿工棚每个防火分区不得超过100人,每25人须设一道分隔墙。每个分区应有两个疏散出口。高层建筑、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建筑内,施工期间严禁住人。

6.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7.搭建临时工棚必须经消防、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即行拆除,不准转让或移作它用。

第八条 建筑工地用火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临时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先将用火现场的易燃、可燃物清理干净。无法清理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并配好灭火器具,经现场保卫组检查后方能点火。现场必须有专人看管,用火后要熄灭火种,经检查确定安全后,看管人才能离开。在竖向井道或高空用火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设置厨房、沥青熔解的用火设备必须选择适当场地,并经审核同意,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制订防火管理制度。

2.建筑工地的易燃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严禁吸烟。

3.建筑工地和易燃工棚内严禁烧火取暖,不得随意设置用火设备。若施工中必须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并经施工现场保卫组同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专人负责使用。

第九条 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必须配备专职电工,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由电工统一安装,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电力规范要求。

2.建筑工地电线必须采用绝缘架空线或敷设电缆,并不得穿过堆放易燃材料堆。土建和安装用电的线路宜分开设置,如需合用时,应明确由一方电工负责。

3.建筑工地不准任意安装电炉。若因施工确需使用电炉时,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保卫组按有关用电规定审批,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严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设备取暖。

4.施工中,必须分层分段设置开关箱,每个开关控制照明灯具的功率不得超过1000瓦,数量不得超过5只,大功率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控制箱。

5.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使用碘钨灯时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50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6.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准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7.无天然采光的走道、楼梯间及地上工程的照明应敷设专线。

8.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下班时,必须由电工负责巡回检查并切断总电源。

第十条 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超过三天用量,并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2.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定量领料,用后多余部分应及时交库保管,不准到处堆放。

3.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4.易燃易爆物品贮存和大量使用的场所,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乙炔发生器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并与用火现场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乙炔发生器使用时必须配有压力表、安全阀和可靠的防回火装置。电石渣等应指定地点排放,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放置在取用方便的地方,严格管理、保养,不准移作它用。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防火有关细则,按照《太原市建设工地防火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建筑工地防火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对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参照〈〈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与监控,并根据环境、季节、气候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定期安全巡查,督促项目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我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措施的检查,对不重视此项工作、整改不力的工地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3篇 油库消防管理制度

1、认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要把预防火灾始终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2、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和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充分发动群众,严格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保障油库安全。

3、加强油库人员消防安全教育训练,对新入库的员工严格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各岗位应懂得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其消防管理水平。增强识别火灾隐患能力,熟悉本岗位灭火器材的正确操作和维护。

4、建立油库的专职消防队伍,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对本油库的重点保护不为,进行实地演习,要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5、对油库的要害部位和重要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即“日常性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专业性检查”。时刻保持高戒备。

6、制定油库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分布图,实行挂牌定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没有消防主管人员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挪用、占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7、油库全体员工对油库的消防安全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熟悉油库消防知识、消防预案、报警信号、消防区域的划分及库区道路、水源情况。发生险情和火灾时要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勇敢扑救。

8、对违规指挥、违章操作、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人员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部门处理。

第4篇 电气检修班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电检班消防器材管理的职责、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电检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第二版)――(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

《管理制度汇编》-(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气检修班)

《安全技术常用数据手册》

《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为了加强电气检修班管辖设备管理,提高职工的防火安全思想认识,切实保护国家和职工财物不受到损害,并本着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灭火器材,防止火灾事件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5.内容与办法

5.1消防器材必须定置摆放,不许擅自移动。

5.2 消防器材必须由负责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备。

5.3 发生火灾或火警而使用灭火器后及时汇报,并上报分场领取新的灭火器。

5.4 消防器材中的灭火器要定期检查试验,看是否有过期或失效的。

5.5 电缆沟内的灭火弹也要定期进行检查,看是否有损坏及失效的。

5.6发现器材失效,要及时处理或补领,以保证消防器材随时好用。

6 检查与考核

6.1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集中箱有灰尘,摆放不整,每一处扣50元。

6.2未建立台帐,存放定置图与实际不符,每一处扣50元。

6.3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丢失,每一处扣20--150元。

6.4非火情私自挪用、动用消防器材、设施,扣100元。

6.5灭火器材每季检查,过期器材未统计上报,扣100元。

第5篇 消防设施停用管理制度执行标准

一、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停用期间的消防安全。

二、装修、扩建、改建工程,按消防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消防设施停用呈报表》。

四、由主管工程师审批后,签发《消防设施停用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工程部接到停用通知后,属于停用消防水的,由主管工程师核定水费,凭财务的水费收据开具《操作票》。

六、工程完工确认后,根据操作票的要求恢复供水。

第6篇 消防中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门禁制度,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严格制定本岗位规章制度、消防应急预案、监控报警跑点程序等,并将值机员上岗证复印件张贴上墙。

(3)每班次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4)岗上人员要熟知中控室内设备设施的功能、工作原理、操作程序、一般故障处理方法等;报警跑点要迅速、准确无误。

(5)消防中控室的各种设备(如电脑、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排烟、应急广播的控制柜等)要随时保持完好,干净整洁,灵敏有效。

(6)作为应急备用的消防服、应急包、对讲机、维修工具等要保证配置齐全、有效,取用方便;应急^***应当加封处理,并有使用登记。

(7)定期监测和清洗消防自动报警设施,按期对自动灭火系统进行水压测试,每年检修各种消防器材,保证各种防火、灭火设施有效运行。

(8)在岗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保养纪录、设备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第7篇 某企业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检查制度。

2、公司安全生办公室人员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办公室每季度对整厂检查并复查追踪提出改善。

3、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该填写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关人员在记录本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刊号面的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隐患。

5、燃易爆物危险品应放置库房内的指定专用位置、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易燃易爆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6、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处罚10—100元。

第8篇 某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切实把消防工作纳入幼儿园管理全过程,做到“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一、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职责。

(1)成立由园长、分管副园长、消防安全员、保健人员、各班班长组成的防火领导小组。

(2)后勤人员组成灭火行动组,协助专业灭火人员的工作。

(3)各班教师、保育员负责引导幼儿疏散。

(4)保健医协助医疗人员负责救护。

二、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1.定期请消防专家讲消防安全知识,举办各种消防知识宣传及竞赛活动,增强全体教职员工及幼儿的消防安全意识。

2.加强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三、消防知识培训制度

1.定期组织各岗位负责人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2.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要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4.对新员工要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防火检查制度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检查制度。

2.主管领导和各部门要加强对各岗位的防火检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情况。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督促及时进行整改。

4.检查情况要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每日要检查消防安全情况,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幼儿在园时,教学楼、办公楼、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六、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专职管理人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2.消防栓、防火器才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园内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部门下班后,要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3.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后勤人员必须经常对园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修、确保安全。

八、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应予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消防安全工作,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有备无患、小火能自救、大火不伤人的要求。要坚持消防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统一研究、统一布置、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讲评、统一表彰。每学期要组织一次疏散撤离预案的演练,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得到落实,保证全体师生员工和幼儿园财产的绝对安全。

第9篇 x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ft>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

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k8凯发的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法实施条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k8凯发的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的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0篇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11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十一)

一、消防设施器材包括防盗门、应急照明灯、指示灯、各种消防标识及干粉灭火器等。

二、由消防监管员每月按照《消防设备设施月检查记录表》中的巡回路线项目检查一遍,并把检查情况登记在表格中。

三、检查内容:

1、防火门:是否关闭状态,铰链是否灵活,整体有无损坏。

2、应急照明灯及指示灯:电源是否正常,整体有无损坏,清扫表面灰尘等。

3、各种消防标识:安装是否牢固,定位是否准确,整体有无损坏,清扫表面灰尘等。

4、各种灭火器:瓶体是否完好,固定是否牢靠,保险栓是否完好,气体压力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等。

四、相关表格

《消防设备设施月检查记录表》gd/e-qe-001-027-01

第11篇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 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第12篇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专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安保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员由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专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三、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四、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2)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3)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4)火灾现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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