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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模板
一、新增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经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装修项目或增置电器及机械设备。
第三条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条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五条施工安装,由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登记单”方可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六条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与人事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维修部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第七条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维修部签发设备操作证,上岗操作。
第八条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九条维修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情况,并列入员工工作考核内容。
三、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条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应申请报损、报废之前,应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十一条工程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批准后,新设备到位后、旧设备报损、报废。
第十四条报废、报损旧设备由管理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发生设备事故,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负责人。
第十七条值班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主管总经理。
第十八条对重大事故,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完毕,值班主管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属设备自然事故,维修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五、设备检修保养规定
第二十二条设备主管人员编制设备检查保养半年计划,填制“半年设备检修计划表”,报部门经理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工程部经理审核计划,呈报总经理后,批准执行工程部半年设备检修保养计划。
第二十四条设备管理人员编制检修保养单“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并按月计划表的内容,逐项填写“保养申请单”,检修保养时需某部位停电、水、气时,还要填写“停 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值班人员填写的“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保养申请单”、“停通知单”一并报部门经理,签注意见,下达执行。
第二十六条值班人员根据批准的月检修保养计划,签发“设备级保养任务单”,填写任务单中“内容及要求”栏目,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在“检修保养工做记录簿”中登记派工项目及时间。
六、设备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电气使用部门的设备发生故障,须填写“维修通知单”,经主管签字维修。
第二十九条值班人员接到通知,随即在“日常维修工做记录簿”上登记接单时间,根据事故的轻重缓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并在记录本中登记派工时间。
第三十条维修工作完毕,主修人应在“维修通知单”中填写有关内容,经主管人员验收签字。
第三十一条维修完工时间,及时将维修内容登记入设备卡片,并审核维修中记载的用料数量、计算出用料金额填入单内。
第三十二条将处理完毕的“维修通知单”依次贴在登记簿的扉页上。
第三十三条紧急的设备维修,由使用部门的主管用电话通知工程部,由值班人员先派人员维修,同时使用部门补交“维修通知单”,值班人员补各项记录,其他程序均同。
第三十四条维修两日内不能修复的,由值班主管负责在登记簿上注明原因,应采取特别措施,尽快修复。
第2篇 化工企业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设备设施验收过程的管理,确保设备验收工作合理、高效的展开,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的验收。
1、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1.1、设备外观、包装情况、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1.2、设备清单是否与实物相符,以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损。
2、设备设施的验收
2.1、设备设施到达公司后,生产部负责人应组织生产部门、采购部门及生产车间相关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共同参加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
2.2、各部门到达现场后首先检查设备设施的外包装情况,在确认设备外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即可开箱验收。开箱后依据清单明细,逐件核对设备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发现资料短缺,应由设备采购部门负责追回。
2.3、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设备破损、生锈、变形等外观质量不合格时,验收人员应暂停验收,并责成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厂家更换,更换后再重新进行验收。如设备有缺失采购部门负责向供货厂家进行追要,到达后再行验收。
2.4、开箱设备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部负责填写设备设施验收入库单,其他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2.5、设备设施完成安装进入调试阶段后,车间操作人员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生产部和生产副经理报告,由生产副经理责成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厂家及时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对于无法进行现场返修的设备,要求供货厂家及时予以更换。
2.6、设备设施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由生产部联系采购部门督促供货厂家直接解决。
2.7、对进厂设备中的安全设备设施,在验收中必须注明完好与否,并要求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进行确认。
2.8、对有关安全的设备设施的验收,要求有安委会人员参加并建立台帐。
第3篇 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是实现乙炔安全生产的物质保证,乙炔生产设备的检修,则是安全生产的关键。为确保本厂检修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乙炔生产设备检修的分类与特点
(1)乙炔生产设备检修的分类
乙炔生产设备检修分计划检修和计划外检修。根据化工部《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设备管理的经验和设备状况,制订检修计划,按计划进行的检修称计划检修。根据检修的项目、内容、周期和要求不同,计划检修又分为小修、中修和大修。乙炔主要设备检修的周期如下表:
而运行中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不停工或临时停工的检修或抢修,称为计划外检修。计划外检修作业量主要有:
①泄漏。主要泄漏有:法兰连接处、阀门压盖、乙炔瓶阀等处;
②各种衬垫、填料磨损、易损件更换等;
③转动装置运转不正常,如联轴器、轴承等。
计划外检修事先极难预料,无法计划安排,而检修作业本身极易发生事故,检修作业的工作量和作业质量的好坏也影响投产后的安全。因此,尽量避免计划外检修,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运行中,需采取加强设备巡回检查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分析,作出结论,对症下药,防微杜渐。
(2)乙炔生产设备检修的特点
由乙炔生产的特性决定,乙炔生产设备检修具有频繁、繁杂、危险性大等特点。
①检修作业频繁
检修较频繁设备的有乙炔压缩机及干燥器。
②检修作业技术复杂
乙炔生产的工艺设备虽台数不多,精度不高,但品种多,规格不一,即有器(发生器、水封器等),塔(净化塔等)、罐(贮气罐等),又有泵(水泵、真空泵等)、机(乙炔压缩机、空压机等),
③检修作业危险性大
乙炔生产的危险性决定了乙炔生产设备检修的危险性。由于生产设备、管道内残存有乙炔气,检修过程又离不开动火、进罐等作业;检修时,局部系统要拆开与大气相通,有条件形成乙炔——空气爆炸性混合气,
2.检修作业人员要求
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技术,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熟悉掌握各种设备的结构、性能和特点,熟悉和掌握各种设备的易损部位;同时根据乙炔的基本性质,熟悉各岗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3.生产设备检修
做好检修前的准备工作,严格按安全检修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检修作业及认真进行检修后设备验收和试车工作是搞好安全检修的3个重要环节。
(1)检修前的准备
乙炔生产设备检修是乙炔厂(站)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由于有了教训,因此,每次检修都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的检修计划和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按有关要求办好各种检修手续,做好各项检修的准备工作。
①组织领导
为确保检修的安全,每次检修都加强了对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人,有关安全事项由负责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②制订检修方案及检修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施工要求
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每次施工前都制订详细检修方案,规定检修的部位、项目、内容、质量要求、人员分工、施工方法、安全措施和进度等。并且除常规的安全规定外,还针对本次检修作业的部位和内容、范围,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检修作业的程序和安全要求,以及进入现场的安全纪律,并严格执行。
③设备停运、清洗、置换和隔离
为确保安全,对检修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停车、卸压、排污、降温、置换、堵盲板,对检修部位进行充分吹扫,使设备得到充分置换,不留死角。经多次化验,确证设备、管道内的气体不燃爆或远离爆炸极限。同时,对检修空间跟踪分析,确认环境处于安全状态。④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为使检修工作顺利进行,停车检修前,召开安全检修动员会议,让大家明确本次检修的目的、项目、内容及要求等,了解本次检修难点和危险性,容易发生的问题和事故,怎样预防事故的发生,应采取的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了事故怎样处理然后,具体落实检修方案的各项内容,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人头。
(2)检修的实施
①检修准备工作完成后,检修开始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准备工作没有就绪,安全措施没有全面落实,检修工作不能进行。
②对检修部位进行化验和监测
设备停后,需动火的设备、装置、管道必须与生产系统可靠切断,经清洗、置换,按检修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对设备、管道及室内进行采样化验分析,确认其中的乙炔含量符合安全指标,小于0.1%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如需入罐作业,还需化验罐内含氧量符合标准,在18~21%范围内,才能进罐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定时检测检修部位乙炔(或氧气)的含量,跟踪监测,保证检修作业的安全。若检修作业间断时间超过监测周期(每半小时1次),在恢复检修作业前,还应重新进行化验和监测,杜绝事故发生。
③遵章守纪,认真施工
坚持做到“三不动火”即无火票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足或灭火设备完好状态不落实不动火,在带压状态下,不准拆卸和紧固设备的螺栓及其他紧固件。
④做好检修记录
检修过程中,对检修的内容、设备缺陷、作业方法、更换的附件及零部件等都作详细记录,作为设备检修档案留存,从中总结经验,以便为合理安排设备检修计划打好基础。
(3)检修的验收
①清理现场
检修作业结束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清理现场,做好三清,一是清查设备内部有无遗留工具或零件,防止开车后出事故;二是清扫管道通路,防止管线阻塞;三是清除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杂物垃圾,做好试车和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
②试车
设备检修后,在工完、料净、现场清及试车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进行试车。试车要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一步一步进行试压、试漏、试安全阀等,直至乙炔气体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按规定做好各种试车记录。
③验收
为确保检修和检修后的安全生产,必须按检修方案规定的项目、内容、要求,逐项详细检查各项检修技术资料及各项记录等,复核验收。
第4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局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局安监办负责,相关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单位劳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局安监办及职教中心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水电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led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led制造中心设备申购、维修、保养、事故处理、现场管理及报废程序,加强led制造中心设备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led制造中心所有的设备.
3 定义
3.1 设备的分类规定
3.1.1 a类设备:即为关键设备,对制造中心的生产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设备.
3.1.2 b类设备:即为重要设备,对制造中心的生产具有重大影响的设备.
3.1.3 c类设备:即为一般设备,对制造中心的生产具有一般影响的设备.
4 工作职责
4.1 制造中心设备部门负责:
4.1.1 制造中心所有设备的归口管理.
4.1.2 设备的选型、考查、验收及安装工作.
4.1.3 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4.1.4 编制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并对使用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
4.1.5 编制年度设备维修与保养计划.
4.2 设备使用部门负责:
4.2.1 正确操作设备和保管设备.
4.2.2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完成日周月点检记录.
4.2.3 设备使用时异常的及时如实地汇报.
5 工作程序
5.1 新设备的采购管理
5.1.1 各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需增加新设备时,提出设备需求,并上报制造中心总监.
5.1.2 制造中心总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备会审.如确实需要增加新设备,则提出可行性报告;如不需要,则驳回设备申请.
5.1.3 根据会审结果确认需要增加新设备,使用部门详细填写<<设备请购单>;>;上的各项要求,经相关部门会签后及公司领导批准.
5.1.4将会签完毕后的<<设备请购单>;>;给采购部负责采购,并提出设备的期望归期,设备部门跟踪设备的采购进度.
5.1.5 所采购的设备进厂后,由采购部组织设备供应商、设备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并填写<<设备验收单>;>;,开箱验收内容应包括:
(1)与购买合同或技术协议的型号、技术要求是否相符;
(2)零部件与送货单是否准确无误;
(3)设备表面没有明显的划伤、碰伤或缺陷等;
(4)设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如验收不合格,根据合同或者其它协议向供应商办理退货或者维修手续,直到合格为止.
5.1.6 开箱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组织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设备调试,通过设备鉴定,设备部门填写<<设备验收单>;>;,并确定该设备是否为关键设备.
5.1.7经调试发现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和协议规定要求时,由设备部门提出异议,采购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与供应商按合同和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5.1.8新购置设备经安装调试成功后,由采购部门组织设备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参加的设备验收移交,并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接.
5.1.9 将填写好的<<设备验收单>;>;交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并上报制造中心总监.<<设备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给采购部,一份给供应商,一份设备部门留存.
5.1.10 设备的技术资料、图形资料及随机配件由设备部门保存,并建立<<设备配件清单>;>;.设备的保管由使用部门保管并确认设备责任人.
5.1.11 设备台帐的建立
5.1.11.1 设备移交后两周内,设备部门应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和标识,并填写<<设备台帐>;>;.设备编号参考模具设备编码规范进行.
5.1.11.2 设备部门应对设备进行关键设备认定,并做明确标识,并将标识卡贴在设备上.
5.2 设备零配件的采购管理
5.2.1 设备部门建立<<设备配件清单>;>;,根据设备损耗情况,及时提出设备配件申请.
5.2.2 对于设备使用的常规易损、易耗配件,由设备部门转生产部采购;非常规或者特殊配件,厂内不能协助完成,由设备部门负责采购.设备部门应对采购部门提出设备的期望归期.
5.2.3 设备零配件采购进厂后,应通知设备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设备部门保存零配件并建立<<设备配件清单>;>;;验收不合格,根据合同或者其它协议向供应商办理退货或者维修手续,直到合格为止.
5.3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计划
5.3.1 设备部门根据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说明书,向设备使用部门提供设<<设备操作规范>;>;和<<日周月点检表>;>;.
5.3.2 设备操作人员的要求
5.3.2.1 主要设备操作人员应通过设备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或设备部门认定合格后,放可上岗操作.
5.3.2.2 特殊设备如焊接、起重机等操作人员应通过上级专业机关考核确认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5.3.2.3 其它设备操作人员应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3.2.4 设备操作人员要做到“三好”、“四会”. “三好”的要求:管好设备;用好设备(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范);调整好设备(会调整设备的基本设置). “四会”的要求:会使用设备(熟悉设备操作规范);会维护设备(执行设备维保规定、保持设备清洁);会检查设备(了解设备原理、结构、性能及易损坏部位);会排除设备故障(会一般性调整、简单故障会排除)
5.3.3 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该认真阅读相关的<<设备操作规范>;>;或在设备工程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生产中严禁违反<<设备操作规范>;>;.
5.3.4 保养计划
5.3.4.1 设备部门于每年底对主要设备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一般设备编制下年度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对与产品质量无直接关系的设备不编入计划,其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按保养规程执行.若因生产急需,经制造中心总监同意,可对月度保养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必须保证该年度计划的完成.
5.3.4.2 设备的预防维护保养分为三类:
a.一级保养(日常保养);
b.二级保养;
c.三级保养.
5.4 设备的预防维护保养管理
5.4.1 一级保养(日常保养)
5.4.1.1 设备的一级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执行,并有操作人员完成<<日周月设备点检表>;>;.
5.4.2 二级保养
5.4.2.1设备的二级保养通常每一年一次,以操作人员为主,在设备部门维修人员指导下进行设备部门检验验收,并填好<<设备二级保养验收单>;>;,当月底交设备管理部门.
5.4.3 三级保养
5.4.3.1 设备的三级保养通常每一年至二年一次,以设备部门维修人员为主,操作人员参加,按三级保养检修规范进行.设备部门验收,并填写<<设备三级保养验收单>;>;,当月底交设备部门.
5.4.4 设备部门对设备使用部门所使用的设备维护保养执行情况和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的事项要求使用部门进行整改,并回收<<日周月设备点检记录表>;>;.
5.4.5 对暂时不使用的设备的保养,每周做日常清洁,并开机运行十分钟,检测设备是否完好.
5. 5 编制机器设备维修、保养目标:
5.5.1 设备部门每年底根据当年的设备实际使用和维修保养状况拟定下一年度的机器设备维修保养目标.
5.5.2 设备维修、保养目标:
a.设备完好率目标:95%;
b.设备故障停机率每月不超5%;
5.5.3设备部门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机器设备的实际维修、保养状况进行设备完好率及故障率统计,做出<<月份机器设备维修保养目标统计表>;>;并将统计的结果存档.对未达到指标者,设备部门应要求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和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
5.6 设备维修管理
5.6.1 设备部门负责制造中心所有设备的维修.
5.6.2 设备使用部门及时发现设备异常时,经过简单的维修还不能排除异常,应及时上报部门主管,并通知设备部门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5.6.3 每次设备维修完成后应将维修结果记录于<<机器设备维修记录表>;>;中,并报设备部门备案.
5.6.4对关键机器设备的维修,使用单位与设备部门应进行跟踪管理,以便及时制定其大修理和定期的预防维护保养计划以及合理地建立其备品备件计划.
5.6.5设备部门维修人员维修后的设备还是不能正常运行,由设备部门填写<<设备委外维修单>;>;,经制造中心总监批准后,通知设备供应商来厂维修.
5.7 设备年度大修
5.7.1设备部门于每年初根据设备使用、保养情况及大修周期制定设备<<年度大修计划>;>;.
5.7.2设备使用单位可根据使用、保养情况提出设备大修、小修申请,设备部门同意后,纳入当年大修计划,并下达大修作业计划.
5.7.3设备大修单位将大修的内容和结果记录于<<设备大修记录>;>;,并设备部门备案.
5.8 设备封存管理:
5.8.1 设备封存条件:设备使用单位预计该设备超过一年无生产任务被闲置.
5.8.2设备的封存由设备部门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报送制造中心总监审查后,由设备部门进行原地封存,挂“封存”牌进行标识.
5.8.3设备封存要求
5.8.3.1切断该设备的所有电源,各部位要清洗干净;
5.8.3.2 封存设备所有辅助设施,并清点、保管;
5.8.3.3封存的设备一般应为完好设备,若在封存前无力修复,应另安排时间进行修复;
5.8.3.4 封存设备应做好防尘、防损、防锈等措施.
5.8.4启用:封存设备如因生产和工作所需需启用时,由设备使用单位填写<<设备启用申 请单>;>;,报送制造中性总监批准后方可使用.封存设备使用前由设备部门负责作试机作业,试机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并将设备移交给使用部门.
5.9 设备配件管理
设备的配件是设备维修的重要环节,为了缩短维修时间,提高设备利用率,对于一些常用的设备配件做到有备无患.
5.9.1设备配件计划:设备部门应根据机器设备相应的维修状况和其使用量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制定出相关设备的备件库存数量.
5.9.2 设备配件保管:设备部门负责对所有设备的配件的保管.
5.9.3 对关键设备的备件应单独列帐,种类、数量符合<<关键设备备件安全库存记录表>;>;中之规定,且不得挪作他用.
5.10 设备折旧管理
5.10.1设备折旧率的计算由财务部门将其列入相关科目中,经部门主管审查、由财务部门进行保存与归档.
5.11 设备报废管理
5.11.1 报废条件
5.11.1.1损坏严重,确无修理价值的设备.
5.11.1.2丧失工作能力,年代已久,型号淘汰,无配件可供的设备.
5.11.1.3 设备单位应填报<<设备报废申请单>;>;,由设备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门将<<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分别送达设备使用部门、财务部各一份,自留一份.设备部门依据<<设备报废申请单>;>;注销该设备固定资产台帐.
6 记录
第6篇 安全生产防护用品设备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三)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部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四)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五)公司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公司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公司、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公司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公司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公司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公司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
(八)公司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公司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九)公司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十)公司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第7篇 设备生产零故障管理制度
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全员参与,全员管理”的设备管理的全新理念,执行“养重于修,防重于治”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设备管理工作。
意义: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降低设备的故障率和减少故障时间,提高设备的可开动率,树立“为生产服务、为工艺服务”的原则,全力保障生产节奏的有序进行。减少非计划检修时间,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定义:零故障是指在计划检修和生产准备时间以外,设备不发生故障,不需要停机检查、检修,设备运行一切正常,不造成生产中断。
措施:
1、计划检修时间以内,要求各检修单位优化检修方案,合理安排检修项目,狠抓检修质量,保障检修后的设备无故障运行,直到下次计划检修时间以前不发生任何故障、造成停机现象。
2、要求各车间充分利用好生产准备的间隙时间(并要形成自觉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加强设备维护和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全力抢修,把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
3、要求各车间在平时认真搞好设备管理,严格执行“全员参与、人人点检、各负其责”的点检制度,注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4、如有任何停产时间,各车间可借用此宝贵时间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
5、今后将逐步取消各类故障时间,不再分解各车间的指标时间。
管理方面:根据公司领导贯彻执行“设备(生产)零故障管理”的指示精神,强化全员参与设备管理的主导思想,加大“奖优罚劣”的考核力度,今后将故障时间分解到各车间, 根据内容对各车间进行考核。详细考核表附后。
以下对本制度解释如下
1、设备故障: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但不属于小型设备事故条件,或者虽未损坏,但设备动作不正常,控制失灵,造成生产的短暂中断,或由于各类设备运行不正常,虽能勉强运行,但对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故障。
2、生产故障是指除设备故障以外的,由于工艺操作不当造成生产短暂中断,或生产辅助设备损坏后,不能正常运行的故障。
3、故障具体分类:
3.1、设备故障:
3.1.1、进行检修后发生的设备问题,因检修装配质量发生的设备问题等。
3.1.2、烧结机机头星轮移位,烧结台车、u型板松动造成的卡车现象,台车轮损坏不能动作;单辊掉锤头、剪切条移脱落等;环冷机台车卡住不能动作,关节轴承损坏等。开口机、凿岩机损坏;泥炮主动部位因缺油造成的损坏;仓上跑车烧接触器、减速机损坏不能上料等。
3.1.3、各设备的联轴器异常损坏,设备传动设施部件损坏,不能正常动作;风机振动超标、轴承损坏、叶轮不平衡。
3.1.4、环冷机主被动摩擦轮部位损坏;振动筛螺栓松动;筛板开裂、激振器轴承损坏、传动轴断裂、变形;链板机掉斗、脱轨、机架损坏等。
3.1.5、天车大小车轮轴承损坏,导轨松动;减速机壳体开裂;轴承、齿轮轴的异常损坏等。
3.1.6、由于设备基础松动造成的设备损坏;天车绳轮开裂,轴承、轴损坏;液压系统油管崩裂、阀台动作失常等。
3.1.7、水泵损坏不能正常工作;电机接地、烧线包、轴承损坏;仪表控制系统失修,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动作或造成设备损坏等。
3.1.8、点检不到位造成的电缆短路、断路、接地,维护不力造成的电机烧毁、减速机损坏,油缸串液或高压胶管漏油等。
3.1.9、保护装置失灵,变频器报警,电气元器件损坏,传动装置损坏,衬(护)板掉,能源介质管道漏水跑气等。
3.1.10、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计算机软、硬件损坏、丢失或严重感染病毒的,发生电脑黑屏和通讯故障,影响生产的等。
3.1.11、维修工人,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点检维护,不能发现问题作出及时处理造成设备损坏的等。
3.1.12、违反《设备润滑管理制度》规定,因润滑问题造成设备损坏的。
3.1.13、生产过程中由于岗位操作失误或岗位工人点检不到位等生产原因而引发的造成设备损坏,虽属设备故障,但其责任划定为生产车间。
3.2、生产故障:
3.2.1、天车因操作不当或违章作业造成钢丝绳断裂、脱槽、超限位等,钩组浸入钢水,扭坏龙门钩,大小车轮掉道,违反“十不吊”造成天车故障等。
3.2.2、堵料咀、卡料;高炉风口小套损坏;上料皮带跑偏撕裂,各种车辆(合金车、拆炉机、挖掘机、装载机等)的故障。
3.2.3、高炉炉顶人孔密封不严跑风,送风装置跑风,炉前跑大流,冲渣时夹铁爆炸,堵渣槽,水池缺水不能冲渣,皮带堵料咀,烧结台车掉篦条等。
3.2.4、设备维修工人点检不到位,检修质量不合格、设备失修、下料咀破损、堵料引发皮带跑偏撕裂或堵料咀等原因造成设备运行不正常,导致生产节奏不正常,影响到产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直至引起停产,虽属生产故障,但责任划分为设备车间。
3.3、不属于故障范围:
3.3.1、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受到影响或造成中断,但未造成其它设备损坏。
3.3.2、不可抗拒的自然危害造成设备损坏生产中断者。
第8篇 固定资产生产设备部分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1、 全厂的设备固定资产由设备组负责管理。
2、 设备固定资产:单台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购置价(出厂价、运杂费、安装费、管理费等)在800元以上者列入设备固定资产。
3、 设备选型、安装、移交使用,建档封存,厂内部调剂、向矿申请更新改造、报废、确定修旧方案由设备组负责。
4、生产设备操作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凭操作证上岗使用。
5、 未经设备组办理及生产厂长同意,不得调整、变动设备的安装 地点和使用条件。
6、 未经设备组办理及生产厂长同意,不得改变设备的结构附属装置、电机等。
(二)考核办法
1、 无证或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设备者处30-50元扣款,造成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2、 擅自变动设备安装地点位置者,除令其将设备放回原处外,处30-50元扣款,造成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3、 擅自改变设备原有的结构,附属装置电机等到,处30-50元扣款,恢复设备完好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4、 不按要求使用设备,擅自改变设备的使用条件,除令其按要求使用,恢复原来的使用条件外,处30-50元扣款,造成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由责任者承担。
5、 已被定人定机,有操作证的设备使用人,在其操作使用期间,如不爱护设备、违章操作、拼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用责任者承担。
第9篇 生产设备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生产设备拆除和报废管理,确保公司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安全管理、稳定、正常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公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生产化工装置。
三、职责及具体要求
1、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4、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5、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6、化学危险物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7、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8、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10篇 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机械、动力等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
3 管理职责
技术生产部负责整个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组织和实施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设备操作者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定期开展设备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设备安全生产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基础管理
4 .1.1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才能操作相应设备,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管理处设备科同意后才能操作相应设备。
4.1.2 特种车辆的操作人员、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
4.1.3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4.1.4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有关设备管理的办法、制度和规定。
4.1.5 技术生产部要经常利用各种会议、书刊、标语等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标准。
4.1.6 技术生产部每月定期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督促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4.2责任事故范围
4.2.1责任机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成机械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均属责任事故。
a)不按规定加注(更换)润滑油、冷却液,造成设备损坏的。
b)因能检查到的部位(螺丝、螺母、销钉、键及连接杆)松动、脱落而造成设备损坏的。
c)由于外部因素(工具、螺丝、杂物)等物件遗落在设备内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转,造成设备损坏的。
d)设备运转超过核定速度或核定载荷,造成设备损坏的。
e)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f) 非本设备定岗人员操作设备,造成损坏的。
g)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现象而不停机检查排除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或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
h)设备管理员及维修人员在设备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设备操作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排除造成设备损坏的。
i)指挥人员或主管领导强迫工人违反机械性能或操作规程进行危险作业,使机械在恶劣环境中工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j)设备自然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者,经检查发现后按责任事故处理。
4.2.2 非责任事故,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设计、制造等先天缺陷,而又无法预防和补救所造成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4.3 责任事故分类
4.3.1 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机械事故分为:
a)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00元(含)以内;
b)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20000元;
c)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
4.3.2、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分为:
a)轻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
b)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
c)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6万元之间;
d)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4.4 事故的调查
4.4.1 发生设备机械事故,操作员应立即停机,保护现场并报告设备管理人员及单位领导,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如涉及人身伤亡或事故损失有可能扩大的情况,应首先组织抢救。
4.4.2凡发生事故应在8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在2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
4.4.3 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周密调查,听取当事人和旁证人的申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及造成后果,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4.4.4 发生机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设备部应会同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
4.5事故的分析
4.5.1 对于发生的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当事者和干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认真进行分析和处理。
4.5.2 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a)要重视并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原因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b)如需拆卸发生事故的机械部件时,要避免使零件在产生新的损伤或变形等情况发生。
c)分析事故时,除注意发生事故部位外,还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多访问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d)分析事故应以损坏的实物和现场实际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科学的检查、化验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数据仔细分析判断,不得盲目推测,主观臆断。
e)事故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分析时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确有科学依据时才能做出结论,避免由于结论片面而引起不良后果。
f)凡发生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0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管理部门。
g)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拖延上报时间,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和处理,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6 责任追究
4.6.1 属责任事故且有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进行赔偿,赔偿最高金额为5000元,另外根据事故性质分类和责任大小分别作出其它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之和最高不超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6.2 机械事故
a)一般事故:取消1个月浮动工资及奖励资格(聘用人员取消1个月的绩效奖励及评奖资格)。
b)大事故:取消z个月浮动工资及奖励资格(聘用人员取消2个月的绩效奖励及评奖资格)。
c)重大事故:取消3个月浮动工资及奖励资格(聘用人员取消3个月的绩效奖励及评奖资格)。
4.6.3事故处理结束后,设备部负责填写《事故调查及处理记录》。
2.3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3.1、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安全生产档案,特制订本制度。
2.3.2、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3.3、公司各部门、员工都有保护安全生产档案的义务。
2.3.4、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综合部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并监督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
2.3.5、综合部应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2.3.6、整理办法:
1、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步骤:
a、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整理: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立卷: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
2.3.7、过程管理:
1、属于公司保管的安全生产档案:公司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属于部门保管的安全生产档案:在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综合部,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安全生产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综合部。
2.3.8、监督:
综合部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安全生产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2.3.9、销毁:
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2.3.10、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及编号:
指定资料员经综合部培训后,按有关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2.3.11、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济合同
《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2.3.12、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安全生产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将安全生产档案随意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综合部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2.3.13、公司所有有价值的安全生产档案如:文件、报表、考数字化处理和保存。
2.3.14、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
2.3.15、对存入电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
2.3.16、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安全生产档案。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安全生产档案。
3、涂改、伪造安全生产档案。
4、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2.4、安全会议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例会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好传统,是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法,坚持安全例会制度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保证,制度内容如下:
2.4.1、公司的安全工作例会,由安全办公室主任召集,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所属部门领导、安全员参加。会议应分析安全形势,讲评安全工作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学习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任务。
2.4.2、公司下属各部门每月由其领导主持,独立召开全体员工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各方面安全生产情况,指出整改问题,不断教育员工,增强安全意识。员工不能缺席,做好签到记录和会议记录。
2.4.3、公司安全例会由公司安全办负责组织召开,时间定为每月5日(逢休假日顺延下周二)下午4:45~ 5:45。
2.4.4、安全工作例会的内容以会议形式为主,主要是通报、分析事故案例和学习交通法规,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电化教育、图片展,请专业人员讲学等,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
2.4.5、对不按时参加例会学习的员工,当月公司应安排时间随时给少数人或个别人进行补课学习,并适当采取强制学习措施。
2.4.6、对长期不参加安全学习或不愿接受安全教育的员工,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规定扣罚其安全保证金。
第11篇 某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起重设备(塔吊、龙门吊、龙门架、垂直运输机械、汽车吊桥式吊)在大修达到安全标准后必须经不关部门验收准入后方可使用,对不验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责任。
二、 器材科要全面负责日常起重机械的技术工作,安全科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和检查使用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 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发现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均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准使用。
四、 发生调和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器材科、安全科,并保护好现场。器材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把处理情况书面报主管经理,不得隐报、谎报、拖报。
五、 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在使用中损失的、缺少的,使用单位要立即采购,组织修复。
六、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须把起重机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严格定人、定机制度,不断提高对设备的机械性能掌握,延长使用寿命。
八、 起重机械的零部件缺损或机械设备存在不安全隐患,个别领导置之不理,长期不予解决,操作人员可以拒绝操作,并报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领导。
九、 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对起重机械进行两次专业检查,并确定整改时间、单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实施。
十、 器材科要根据检修制度,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确定起重设备的大修、中修或报废并组织实施。
十一、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额定负荷不吊;
2、光线暗淡信号不明不吊;
3、吊索捆绑不牢不吊;
4、整拉斜挂不吊;
5、氧气瓶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
6、带棱角缺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摆放活动不吊;
8、行车吊挂物件进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第12篇 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种机械设备都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对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3、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加强责任心教育,要求操作人员不仅要保证本机的安全,且要保证协同作业人员的安全。
4、结合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委派专人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装置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机操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