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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四篇)-k8凯发

发布时间:2024-01-22 热度:74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1篇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个人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2、按部门或班组建立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的健康状况,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保存期为两年,超过保存期的可以销毁。

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第2篇 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 健康监护档案册。

1.2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 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保管

1. 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 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 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 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四、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第4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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