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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10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十)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廉洁奉公,洁身自好,敢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
3、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4、仪容整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5、值勤期间禁止酗酒、吸烟、吃零食;不准嬉笑、打闹;不准会客、看书报;不准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6、不准包庇坏人,不准贪污受贿,不准徇私舞弊。
7、不准擅自带外人进单位留宿,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8、爱护执勤用品及设施,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9、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10、完成上级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2篇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按《员工违章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条 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第三条 保安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交接记录,要有饱满的精神执勤。
第四条 员工下班后,保安必须检查办公区和车间、仓库等的电源及门、窗关闭情况,切实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五条 保安夜间值班要高度戒备,做到每小时至少要在厂区巡逻1次以上。
第六条 外来人员无法表明身份或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厂区内。
第七条 保安人员须注意本身礼貌与涵养,对来宾、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
第八条 值勤保安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尤其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问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
第九条 来访人员未经总经理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或仓库参观。
第十条 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或其他贵宾(外国客商),由总经理陪同时,不必办理入厂手续,但保安须登记进厂人数和时间。贵宾出厂后,保安须注明贵宾离厂时间。公司其他人员陪来客进厂前,须先到门卫室登记对方身份和事由。出厂时,也须注明访客离厂时间。
第十一条 严禁员工亲属、老乡和朋友在上班时间来公司会面,有特殊情况者,保安可代为通知当事者在厂门口见面。
第十二条 非本公司车辆入厂,车中人员应在门卫室办妥登记手续才可入厂,车辆须按规定停泊在公司指定的地方。
第十三条 货运车辆进出厂区时,需出具送货证明或《物品出门证》保安方可放行,并通知仓库保管部门。
第十四条 保安每天下班前须将各类出库单据收齐,送交相关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未遵守公司进出厂区规定的,保安有权拒绝其入厂。
第十六条 保安值班时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灵活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保安公司管理制度
保安公司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保安公司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按《员工违章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条 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第三条 保安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交接记录,要有饱满的精神执勤。
第四条 员工下班后,保安必须检查办公区和车间、仓库等的电源及门、窗关闭情况,切实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五条 保安夜间值班要高度戒备,做到每小时至少要在厂区巡逻1次以上。
第六条 外来人员无法表明身份或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厂区内。
第七条 保安人员须注意本身礼貌与涵养,对来宾、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
第八条 值勤保安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尤其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问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
第九条 来访人员未经总经理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或仓库参观。
第十条 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或其他贵宾(外国客商),由总经理陪同时,不必办理入厂手续,但保安须登记进厂人数和时间。贵宾出厂后,保安须注明贵宾离厂时间。公司其他人员陪来客进厂前,须先到门卫室登记对方身份和事由。出厂时,也须注明访客离厂时间。
第十一条 严禁员工亲属、老乡和朋友在上班时间来公司会面,有特殊情况者,保安可代为通知当事者在厂门口见面。
第十二条 非本公司车辆入厂,车中人员应在门卫室办妥登记手续才可入厂,车辆须按规定停泊在公司指定的地方。
第十三条 货运车辆进出厂区时,需出具送货证明或《物品出门证》保安方可放行,并通知仓库保管部门。
第十四条 保安每天下班前须将各类出库单据收齐,送交相关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未遵守公司进出厂区规定的,保安有权拒绝其入厂。
第十六条 保安值班时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灵活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物管公司保安部交接班管理规程制度怎么写
物管公司保安部交接班管理规程
1.0目的规范保安部、消防中心各岗位交接班工作,确保工作交接清楚,责任明确到人。
2. 0适用范围适用于物管公司保安部各岗位每天的交接工作。
3. 0职责3.1保安部主管负责交接工作的讲评、指导及检查工作。
3. 2当值领班负责所带班组的交接工作。
3. 3当值保安员负责具体的交接工作。
4.0工作程序
4.1接班前集合。
4.1.1严格执行《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该规定中的仪容仪表不准上岗。
4.1.2所有接班人员应于接班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a)注意自身形象,不得相互追逐、打闹。
b)保持站立姿势,不得蹲坐。
4.1.3整理着装,当值领班按《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检查员工着装。
4.1.4当值领班集合队伍,清点人数,并安排岗位。
4.1.5保安部主管下达工作指令,并交待有关工作注意事项。
4.1.6集合过程应在15分钟之内完成。
4.2接班。
4.2.1 所有当值人员准时到达各岗位进行岗位交接工作。
4.2.2 交接班人员相互敬礼问好。
4.2.3 接班人员清点岗位上所有公共物品,如:对讲机、岗台、太阳伞、路障、铁马、护拦带、灭火器等物品,如发现损坏或遗失应立即向领班汇报,并要求上一班当值人员说明物品去向及做好记录。
4.2.4 认真查阅上一班值班记录,询问上一班工作完成情况,如有需要继续跟进的工作应作好记录以便跟进。
4.2.5 检查区域内有无异常情况,在上一班当值保安员的带领下,系统地检查责任区域内的工作情况,如发现有异常则要求上一班当值人员做出解释,并通知领班前来处理及做好记录。
4.2.6 交接双方在确认无误后在上一班值班记录本上签名,并开始接岗值勤。
4.3交接。
4.3.1 各岗位在交班前需进行岗位清洁工作。
4.3.2 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收集整理好相关的工作依据,如:施工许可证、放行条、施工出入证等。
4.3.3 在接班人员到达岗位时,主动向对方敬礼问好。
4.3.4 将未完成的工作如实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4.3.5 带领接班人员系统地检查区域内的工作情况。
4.3.6 互相签名后,方可离岗,并排队赶往集合地点。
4.4交接班后集合。
4.4.1当值领班在全部岗位交接清楚后集合队伍、清点人数,并对值班情况进行讲评,批评或指出不足,提出改正措施或意见。
4.4.2解散队伍。
5.0记录
5.1《保安部日报表》
5.2《保安部各岗位交接班表》
第5篇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要求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要求
一、安全
安全是物业管理服务的第一需求,也是保安服务的第一需求。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树立积极防范的态度,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的能力,配合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治安、消防工作,努力使业户有一个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二、有序
在物业区域里,业户不仅需要物业的设备设施运行有序,也需要往来的人流、车流有序。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更需要保安人员忙而不乱,及时有序地应对,及时妥善地处理。这种安全有序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必将给业户带来一种舒适的感觉。
三、亲情
物业管理的保安服务对偷盗与破坏者来说是一种威慑力量、一种障碍,但对业户与社会公众来说应充满亲情。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应像管家一样爱护业户与业户的财产,为业户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让业户有“远亲不如近邻”的感觉。
四、形象
保安服务是物业的第一印象,好的物业保安服务、整齐的保安队伍、优秀的保安人员能提高物业的档次,使业户有安全感。不仅如此,保安服务形象带能增加物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使物业保值增值,使物业管理公司得到良好的口碑。
第6篇 物业公司项目保安工作管理程序制度
物业公司项目保安工作管理程序
1.目的
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保安队伍、加强所辖区域的保安管理。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3.1部门经理保安工作的全面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3.2保安主管负责保安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建议和培训。
3.3保安班长负责保安工作的具体实施。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来访人员的管理
4.1.1任何来访人员进入小区(大厦)、须在来访登记处进行登记。
4.1.2来访人员必须服从小区(大厦)管理人员的合理管理、不得无理取闹、发生争执由管理处协调解决。
4.1.3凡来访人员不可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进入小区(大厦)。
4.1.4执行公务的部队、公安、政府公务员等人员、因公进入小区(大厦)、也应出示证件并登记入册。
4.1.5无明确探访对象的人员、在未明来意之前、不得进入小区(大厦)。
4.1.6来访人员进入小区(大厦)内应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
4.1.7小区(大厦)内所有设施、游乐场地等、只为住户开放、来访人员未经管理处同意不得使用。
4.1.8所有推销、收破烂等闲杂人员、未经管理处允许、不得进入小区(大厦)。
4.1.9外来参观人员如事先未与小区管理处取得联系、应请其办妥手续后再进入小区(大厦)。
4.2进场施工人员的管理
4.2.1所有施工人员凭管理处签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入小区(大厦)。
4.2.2保安员在检查《临时出入证》时、应核对相片、施工人员姓名、证件有效期及管理处公章。
4.2.3若出入证丢失、施工人员应到管理处补办证件后方可通行。
4.3内部员工管理
4.3.1内部员工应自觉服从保安人员的治安管理、主动提供配合。
4.3.2内部员工须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和专用电梯。
4.3.3内部员工离开辖区时、如有必要、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4.3.4内部员工在辖区内各项活动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安员在各自工作岗位范围有权指出员工各种违章违纪现象。
4.4要害部门(位)的管理
4.4.1凡能影响全面安全的部门(位)均为要害部门(位)、包括: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消防中心、财务部、文件资料室和总经理室等、要害部门(位)要有明显标识。
4.4.2其它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要害部门(位)、需经值班人员批准方可进入。
4.4.3凡在要害部门(位)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认真学习岗位技术、消防知识、熟悉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4.4一切要害部门(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
4.4.5消防设施、器材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保持完好、严禁移动或挪作它用。
4.4.6机械设备、线路管道、仪表、阀门、开关等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4.4.7主管需定期对要害部门(位)的安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5对拾遗物品的管理
4.5.1员工在小区(大厦)内捡获任何物品都必须及时交到管理处。
4.5.2管理处当值人员在接到物品时、必须将所捡物品进行详细记录。
4.5.3所拾物品均由质检员负责保管并张贴拾遗物品启示通知顾客。
4.5.4贵重物品保留一年无人认领时、由部门经理上报公司另行处理、一般物品保留三个月无人认领时、由部门经理做出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备案。
4.5.5顾客认领失物时、须说明失物的内容、失物地点和出示其他有效证明后方可签字认领。
4.6控制中心的管理
4.6.1控制中心是整个大厦的控制枢纽、负责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处理、及时调度、安排有关人员执行。
4.6.2控制中心人员必须熟悉大厦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特长、熟悉大厦基本结构、设备、器材布置及其控制范围。
4.6.3了解各类人员每天工作安排及行动去向。
4.6.4通过各类通讯设施、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有关事宜及与公司的工作联系。
4.6.5受理顾客投诉、及时调配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4.6.6密切监视、熟练操作消防控制主机、及时处理火警、故障信号、并做好记录。
4.6.7检查消防控制主机回路、分区、隔离点、故障状态及原因、检查消防联动柜监控性能及信号灯状况。
4.6.8通过监视器密切监视出入大厦人员情况、发现可疑问及时通知附近有关人员注意和处理、并记录在案。
4.6.9做好大厦公用房、设备房钥匙的管理。
4.6.10指挥处理任何紧急情况、下达作战方案、必要时通知有关领导或向社会机构求援、并做好详细记录。
4.6.11协调好保安、保洁管理工作。
4.6.12每天7:00收听新闻及天气预报、8:00~22:00按规定音量播放背景音乐、检查控制中心各设备是否处与正常位置。
4.6.13做好交接班记录。
4.6.14顾客装修或专业技术人员需暂时隔离某报警点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恢复并做好记录。
4.6.15严格遵守设备保养计划。
4.7对停车场的管理
4.7.1小区(大厦)内停车场属于私家停车场、原则上外来车辆不得进入。
4.7.2顾客可根据需要向管理处申请租用车位。
4.7.3顾客申请经管理处经理审批后、签订《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
4.7.4停车场保安凭管理处签发的《车辆出入证》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出入证》上须有车主及其车辆的相片、姓名及车牌号码、车位号码、车主房间号码等资料、若资料有所变动、应及时知会管理处重新办理。
4.7.5经同意进入小区(大厦)停车场的外来车辆、须服从车场保安的调度指挥、不得乱停乱放、扰乱车场秩序、若出现不服从管理者、保安员应立即通知部门主管以上人员进行处理。
4.7.6外来车辆停放时间超过半小时应按收费标准收费。
> 4.7.7出租车接送顾客进入后应马上离开如需等候、应停靠在指定位置、司机不得下车离开停车场或在小区范围内走动。
4.7.8进入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必需经车场保安员进行车辆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
4.7.9车场内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保安员应立即保护现场、通知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必要时须请交通部门进行处理。
4.7.10车场内车辆若发生故障、小型维修可在车场内进行、维修完后应清理周围环境、其它维修禁止在车场内进行。
4.7.11车场内车辆如出现漏、滴油情况、车场保安员应立即通知车主进行检查并处理、若通知不到车主须将情况上报部门主管、并按排保洁员进行清理。
4.7.12车场内严禁试刹车、驾驶练习。
4.7.13因车主原因造成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时、要追究车主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4.7.14因保安员原因造成车场内车辆损伤、追究保安员责任、情况严重时将追究刑事责任。
4.7.15违章处理方法采用警告、锁车、罚款等形式。
4.8对参观游览客人的管理
4.8.1进入小区(大厦)的参观游览客人应衣冠整齐、注重礼仪、爱护小区(大厦)环境。
4.8.2参观时应在指定范围内活动、按指定路线行走。
4.8.3参观游览客人不得在小区(大厦)内高声喧哗、不得成群结队、堵塞交通。
4.8.4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4.9突发事件的管理
4.9.1保安当值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当值主管及其他同事联系。
4.9.2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由当值主管组织人员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
4.9.3保安员对刑事犯罪现场进行保护、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后将可疑人物交公安部门处理。
4.9.4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4.9.5如纠纷是由顾客与我方意见不和而产生、我方当事人应礼貌地进行解说并等待上级领导到场处理。
4.9.6保安员因队友处理纠纷事件到场协助、首先应了解事情的原因、发生经过、当事人的身份及申诉的理由、再行协助处理。
4.9.7当值主管到场后应了解情况、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解、以缓和事态、如事态不得以解决、应将纠纷双方请到管理处、以将事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9.8部门经理对纠纷双方进行处理、调解、如若不能得以解决、将当事人双方交有关部门处理。
4.9.9如若出现伤亡现象、部门经理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并将伤者送到医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10物资放行的管理
4.10.1由顾客到管理处办理物资搬运申请手续、管理处当值人员需详细填写搬运物资名称及搬运顾客资料、若非顾客本人办理、须有顾客在《物资搬运放行条》上的签名或委托书、当值人员除查验申办人的身份证外、还需与顾客本人联系确认。
4.10.2由质检员核对、追收尚未交缴的各项费用、并签字认可。
4.10.3由保安员随申请人到现场核实所搬货物与申请内容是否相符、保安员登记搬运车辆车牌号、司机证号、身份证号、手续完善后、予以放行。
4.11夜间查岗的管理
4.11.1夜间查岗工作是保安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目的在于检查高管理处的保安员夜间工作状况、保证夜间的保安工作质量。
4.11.2夜间查岗按照计划制定和人员配置情况分为“a级检查”、“b级检查”和“c级检查”三种、a、b级检查事先必须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为保证查岗情况的真实性、须对制定的检查计划设立相应的保密范围。
a.“a级检查”系全公司范围内的检查、计划由品质管理部运每年12月出31日前制定完成、报管理者代表审批、由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担任查岗人员、计划保密范围至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及品质管理部、由品质管理部于计划实施前段时间24小时内通知查岗人员、由管理者代表监督执行、“a级检查”必须保证每年至少六次。
b.“b级检查”是以各部门为单位的内部检查、计划由各部门经理于每年12月出31日前制定完成、报品质管理部审批、由主管级以上人员担任查岗人员、计划保密范围至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品质管理部及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于计划调节24小时内通知查岗人员、由品质管理部监督执行。“b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
c.“c级检查”系无计划不定时的临时性突击检查、通常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由品质管理部或各部门经理临时决定检查范围、查岗人员和查岗时间的组织安排。
4.11.3若检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改变时、由原计划编制部门负责调度、安排。
4.11.4夜间查岗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保安员夜间工作状况
b.通信设备使用情况
c.保安员准备配戴情况
d.交接班记录
4.11.5查岗人员须据实填写《夜间查岗情况登记表》、并由接受检查的当值人员签字确认、查岗人员需将填好的表格于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还发表部门(人)。
4.11.6检查结果的处理
a.品质管理部须对a级检查的结果进行全公司范围内的通报、并负责监督有关部门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
b.各部门经理须对b级检查的结果进行部门内部通报、并监督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于检查后一周内提交品质管理部备案、品质管理部根据b级检查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全公司通报。
c.由品质管理部组织的c级检查结果处理方式同a级检查、由部门经理组织的c级检查结果处理方式同b级检查。
5.监督执行
由管理者代表对保安工作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6.支持性文件
《保安岗位管理办法》
7.质量记录和表格
《拾遗物品登记表》《临时出入证》《物资搬运放行条》《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中控室交接班记录表》《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车辆出入证》《值班记录表》
第7篇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请销假制度3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请销假制度(三)
一、目的:结合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规范保安员工作纪律,避免在日常请销假方面出现违规情况出现,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全体保安员
三、相关文件:员工手册
四、内容
1.由于保安岗位工作需要,原则上在没有特殊情况需要的情况下不予准假
2.任何类别的请假都需填写'请假条',
3.保安员临时有急事不能直接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两小时以内通知队长,经队长请示有关领导后,由队长负责通知是否批准,在归队后当天立即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保安员假期到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归队,必须向队长、管理处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续假,归队后当天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进行销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5.保安员请假在一天之内的,需填写请假单,经所在班班长、队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6.保安员请假两天以上(包含两天)三天以下(包含三天)的,除向班长、队长办理请假手续,必须经管理处主任、保安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7.保安员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8.保安员请假时间在半天内的(包括半天)视为请假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请假一天,每月队长统计后如实进行考勤,按个人工资标准由财务核扣。
9.保安员请假不得超过年限期限,工作不满一年的全年请假不得超过14天,工作一年以上的全年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婚假、丧假、孕假)等按公司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10.保安员请假超过期限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不得参加明星保安评比及各类评比活动(特殊情况类外)。
第8篇 x保安公司食堂管理制度
保安公司食堂管理制度
一、任何闲杂人等不得入内。
二、严格把好食品及物品的进出数量和质量关口。
三、保持食堂内灶具、餐具等器具的整洁卫生,定期清理消毒,防止污染。
四、生熟食物严格分类存放,防止食品腐烂变质等事故的发生。
五、严守制作操作规程,不得随意简化工作程序。
六、分工负责,严格交接,不得随意安排他人就餐。
七、保证值班、加班同志用餐。
第9篇 港口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港口开发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确保港区治安、消防安全,以及码头货物出入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录用及编制
(一)公司保安人员的录用需具备下列条件:
1. 男性,年龄40岁以下,身高165公分以上;女性,年龄30岁以下,身高160cm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有良好的精神面貌。
2.秉公守法,正直向上。
3.退役军人优先。
(二)编制
港口开发总公司保安队归属港口开发总公司港务公司行政部,由行政部主任兼任保安队长,下设副队长1人,班长2人,安全监督员2人,保安员15人。
三、职责
(一)责任范围:
1.南伟码头;
2.港口开发总公司办公楼;
3.港口大厦;
4.南伟码头临时堆场;
5.南华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厂场。
(二)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公安部门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 依据制度作好人员和货物出入码头闸门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责
1. 保安队长职责
(1)对港区保安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全面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保安工作,提出岗位
设置和人员安排意见;制定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
(2)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地区治安工作形势,有预见地提出保安工作意见和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积极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防自然灾害的“五防”安全法纪教育工作;负责安排保安器械的统一管理和发放、登记工作;负责安排对消防器械的检查工作并提出更换建议。
(4)组织保安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5)监督考察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处理有关保安工作方面的投诉,提出对保安人员的奖惩意见。
(7)按时保质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协调和配合其他各部门的有关工作。
2. 保安队副队长职责
(1)在保安队长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各级领导下达的关于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五防”宣传教育,定期检查各班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并加强对保安员的培训提高。
(2)具体安排、监督各班组的工作,负责巡查并及时了解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思想动态,向保安队长提出可行性奖惩建议。
(3)负责对保安人员进行体能及防火等训练,使之保持最佳工作状态。
(4)负责安排、检查监督员的工作。
(5)当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
3. 保安班长职责
(1)负责安排和组织开展本班组工作,维持严谨的岗位纪律和最佳的服务态度。
(2)安排并检查本班组岗位工作日志、巡查记录及出入闸门记录。
(3)处理临时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4)安排交接班工作。
4. 监督员职责
(1)负责巡查、监督并维持码头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登记交有关部门按章处罚。
(2)检查码头内部消防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负责跟踪落实工作。
(3)监督码头内部生产安全,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登记交有关部门按章处罚。
(4)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领导。
5. 保安员职责
(1)严格遵照制度,负责所属岗位有关保卫工作。
(2)遵照规定按时巡逻,并做好巡逻记录;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
上报。
(3)在码头闸门当值时,严格遵照人员及货物出入闸门制度,并做好核实、登记事宜。
(4)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记录上报班长。
四、行为准则
(一)个人仪表
1. 值班人员须着装整洁大方,佩戴工作卡,上岗前在警容镜前整理好仪容。
2. 站姿正确(跨立式,两脚略与肩同宽),坐姿端正。
3. 对讲机及保安器械要按统一要求佩戴。
(二)礼貌服务
1. 岗位值班人员回答或询问客户时,需敬礼并使用礼貌用语。
2. 热诚对待客户,耐心解释有关要求及规章制度。
3. 在工作岗位上不准看书报、听收录音机、睡觉。
4.当值工作期间不准饮酒。
五、安全保卫制度
(一)治安安全管理
1. 货车出入码头闸门管理
货车因事需进入码头,须于门卫处购买进码头门票并填写登记表,详细登记事由、车牌号码后方可进入码头;货车拉货出码头,保安须依据海关货管科签发的外拖单,验证司机所持理货部签发的放行条及门票票尾,对单验货,确保无误后,方可登记放行。
2. 人员出入管理
(1)码头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卡,方可出入码头。
(2)非码头工作之本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入码头,凭工作卡出入码头并登记出入时间。
(3)货主因事需出入码头,须持港务部开出的临时出入卡或提货单出入码头并登记出入时间、事由。
(4)非外籍船舶海员因事需出码头,须持海员证或其所属船舶船长开出名单并加盖船公章,交由码头门卫核实,方可放行。在海员返回时验证无误后,方可登记后允许其进入码头。
(5)其他外来人员因事需出入码头,须持办公室开出的临时出入卡出入码头并登记出入时间、事由。
3. 巡查制度
(1)白天
由值班监督员负责巡查、监督码头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
(2)夜间
由值班监督员负责巡查、监督码头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值班班长带领值班保安一人,巡查安全保卫责任范围至少三次,并做好巡查记录,以确保港区安全;
(二)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执
行消防法规,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
2.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测、保养、维修,及时排除消防设备故障。
3.检查办公及宿舍用电、用水状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部门按章处罚。
六、保安器械的保管、领用、使用及交接制度
(一)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专人统一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二)保安器械的领用及交接
1.岗位值班保安人员由当值班长负责领用本班组人员使用器械,并做详细签领记录;下班时与接班班长办理器械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2.保安队长、副队长于每日上班时签领器械,下班时须将器械交归管理员入库,并做好相关记录。
3.保安器械的使用规定
(1)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第10篇 公司工厂保安管理制度3
公司(工厂)保安管理制度(3)
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按《员工违章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条 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第三条 保安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交接记录,要有饱满的精神执勤。
第四条 员工下班后,保安必须检查办公区和车间、仓库等的电源及门、窗关闭情况,切实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五条 保安夜间值班要高度戒备,做到每小时至少要在公司厂区巡逻1次以上。
第六条 外来人员无法表明身份或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公司厂区内。
第七条 保安人员须注意本身礼貌与涵养,对来宾、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
第八条 值勤保安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尤其时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问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
第九条 来访人员未经总经理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或仓库参观。
第十条 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或其他贵宾(外国客商),由总经理陪同时,不必办理入公司厂区手续,单保安须登记进厂人数和时间。贵宾出厂后,保安须注明贵宾离厂时间。公司其他人员陪来客进厂前,须先到门卫室登记对方身份和事由。出厂时,也须注明访客离厂时间。
第十一条 严禁员工亲属、老乡和朋友在上班时间来公司会面,有特殊情况者,保安可代为通知当事者在厂门口见面。
第十二条 非本公司车辆入厂,车中人员应在门卫室办妥登记手续才可入厂,车辆须按规定停泊在公司指定的地方。
第十三条 货运车辆进出厂区时,需出具送货证明或《物品出门证》保安方可放行,并通知仓库保管部门。
第十四条 保安每天下班前须将各类出库单据收齐,送交相关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未遵守公司进出厂区规定的,保安有权拒绝其入厂。
第十六条 保安值班时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灵活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公司保安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望保安人员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二、权责
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监督执行;总经理核准执行。
三、值班规定
1、各岗位保安应穿制服,保持仪容整洁、良好的精神状态、态度和蔼、认真负责;
2、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总经理、理事以及贵宾来访时应敬礼问好;
3、督导员工打卡,按规定穿工衣,记载员工出勤情况;
4、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因事离开岗位时必须有人代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安室;
5、值班保安严禁睡觉、看小杂志、酗酒、听收音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监守自盗。
6、不定时巡察厂内各区域,包括各楼层水、电源开关及仓库物资,保证重要区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7、厂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或管理部处理;
8、保持保安室、公告栏、打卡机及厂门的清洁卫生;
9、早上7:00打开写字楼及办公室大门,晚上等员工下班后上锁;
10、加强对厂区、宿舍水电、消防设施的巡察,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班保安责任。
四、门禁制度
(一)人员进出管理
1、节假日及上班以外时间,如果公司生产部没加班,保安应阻止员工进入生产部及仓库,其它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登记方可进入;
2、员工上班时间出厂应持管理部开出的《员工外出准行条》,有携带物品时,须有负责人检查,无放行条时,保安有权制止其外出。(特殊情况应记入值班记录表备案);
3、员工应自觉维护厂内及宿舍环境卫生,保安有权制止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垃圾的行为,包括在厂里边走边吃东西的行为;
4、被公司开除及离职人员,保安应凭批准后的放行条给予放行,并严格检查其行李物品,严禁携带任何具有本公司标志的物品及其它公司财物,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其所有物品;
5、外来人员因公入厂,保安应先帮其联络,征得受访人同意,并先登记后放访客进入;
6、上班时间,严禁私访,若有特殊情况需部门主管同意方可在前门保安室会客,会客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二)车辆进出管理
1、本公司车辆进出,须登记进出时间和驾驶员姓名;
2、外来车辆入厂应在保安室登记,出厂时须持有有效人员签名的《车辆出入登记表》。保安应严格检查,携带本公司物品应由负责人在《货物放行条》出厂货物内容一栏上注明并签字,值班保安将车内所载物品名称、数量、型号与放行条核对,无误后才予以放行;
3、所有车辆入厂后均应在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出入厂门,必须下车推行。
(三)物品进出管理
1、员工及外来人员携带行李、包裹进出厂门时,须自觉接受保安的检查与登记;
2、携带物料、加工零件、样板或模具出厂,须有负责人以上审核,在《货物放行条》携带物件一栏上注明,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厂;
3、厂商来厂交货,应先在保安室登记,由保安通知收货人员接洽;
4、对人员、车辆所携带物件有疑问时,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加以确认。
(四)严禁进厂的外来人员
1、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
3、推销产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非洽谈公务人员与车辆,或是洽谈公务但拒绝登记检查者;
5、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员者;
6、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五)严禁进厂的公司员工
1、携带违禁物品者;
2、衣帽不整,上班穿拖鞋、短裤、背心者;
3、未经主管核准擅自带客参观者。
(六)严禁出厂人员、车辆及物品
1、人与车辆出厂时拒绝检查者;
2、货物出厂无放行条或所装货物与放行条不符合者;
3、外来人员虽有《货物放行条》,但未经负责人签核者;
4、员工上班外出,无《公司上班时间员工外出准行条》、《请假单》者;
5、员工出厂,携带物品,《货物放行条》上无负责人签核者;
6、员工携带物品有《货物放行条》,但物单不符者。
(七)检查时应注意的事项
1、不可触及人身;
2、主要是检查有无公司产品、物料半成品或工作用具等公司财物为主;
3、检查时要谦和有礼,避免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时婉言说明,并请谅解;
4、严禁有公报私仇、故意刁难等不妥行为。
五、突发事件的处理
1、遇火灾、水灾、台见等自然灾害时要积极救护,情节严重应迅速向有关部门和主管汇报,如遇台见警报,保安人员应时刻准备着;
2、遇打劫、偷盗等危害厂区安全的行为,值班保安应迅速与保安队长及其它保安联系,并立即打当地派出所电话报警,处理完毕后,应将事情经过详细记录在保安日志上,严重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
3、员工之间发生纠纷或有不轨行为时,保安人员应及时劝阻,并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本厂员工与外厂员工发生争吵、斗殴等行为时,应协助调解,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处理;
4、员工发生急病或工伤时,应立即通知保安队长和管理部,以便迅速安排厂车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六、工作交接
(一)值班状况交接
1、接时交接班,详细了解上一班次值情况;
2、查看保安值班日志,检查需交接的公文、信件和证件;
3、检查来访人员情况;
4、上级规定或寄存物品的转交。
(二)警具、警械的交接
1、交接班时,仔细检查对讲机、警棍和充电器、手电筒的使用状态;
2、接班后,警具、警械应随身携带,不得交于无关人员玩耍;
3、接班时警具如有人为损坏(因公损伤除外),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所有交接物品,应在当面交接时清点,检查清楚,并详细记录于保安值班日志上,以保证遇紧急情况时能投入正常使用,否则,由接班保安负责。
七、查勤及巡逻
1、队长对保安岗哨及人员要坚持不定时查岗查夜,及时纠正保安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2、查岗查夜的时间由队长自行安排,晚上不得少于2次;
3、在查看时发现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记录,作为考核的依据;
4、每日查勤情况应详细记录于查勤日报告上,次日交管理部审查;
5、查勤项目主要包括:保安仪容仪表;当班保安日志;物件签收事宜,人、车、物出厂稽查;异常事件的处理;保安巡逻的内容等;
6、保安巡逻内容:员工衣着、穿戴及厂证佩带;上班员工有无睡觉、抽烟、闲聊等违纪现象;员工的上下班打卡;灭火器位置挂放是否移动,压力是否够,有无超过有效期;消防栓是否供水,防火标志、疏散方向标志是否正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作业现场有无隐患;水电设施是否正常,门窗安全及卫生,有无其它异常情况。
八、工资薪金
1、保安人员的工资和公司其他人员的工资一起发放,都是每月______日,委托银行转账至员工提供的工资卡中;
2、保安人员,考虑其特殊性,每人给予________元的补贴,保安队长________元。
风险提示: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12篇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奖惩制度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节奖励
一、奖励种类:颁发奖状:通报表扬(嘉奖);
物质奖励;
晋升;
发放奖金。
二、奖励条件: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认真勤奋、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物质奖励,晋升: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多次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着者。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发放奖金:1.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着功绩者。
2. 遇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达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不退缩,有效的控制场面使损失降到最低者。
3、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4、在各类报刊或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有关物业管理论文者。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嘉奖无签发警告通知书者2、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3、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三、奖励程序:
1、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将员工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告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核实无误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2、每月将对员工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成绩评定员工。
如一年内两次被评为先进者,授予优秀员工称号,并给予奖励。
3、对严格遵守考勤制度的员工,在提薪晋升等各方面将优先考虑。
第二节违纪过失一惩罚种类:口头警告:签发警告通知书,罚款:辞退:有下列行为过失者口头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情节较重者。
2、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初次不听领导合理指挥者。
4、不按公司规定着装;
仪表、仪容不整,当值哼歌、吹口哨、无精打采者。
5、不及时汇报,不填写交接班记录者。
6、不使用礼貌用语。
7、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穿工作服者。
8、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或每次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者。
9、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重者。
10、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11、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或接待私人来访时间超过15分钟者。
12、当班时间吃东西、收听广播、看报纸、聊天、吃零食者。
13、无故不参加公司的列会,培训者。
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的工作。
有下列行为过失者签发警告通知书或罚款: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者。
3、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6、委托他人或代他人签到者。
7、当班时间睡觉、打闹、饮酒者
8、未经同意私自调班或擅离工作岗位,经常迟到或早退(1周超过3次)
9、因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投诉时,与用户争辩、吵闹或对业主投诉的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引致业主向上级部门领导投诉者。
10、弄虚作假,涂改当班记录、删除录象记录。
11、不服从领导的正确命令并在公共场合顶撞领导。
12、超越职权范围或违章操作酿酿成事故者。
13、工作时间消极怠工者。
有下列行为过失者辞退:
1、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及安排,不听从上级领导指挥监督、与其发生冲突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工作时间喝酒、赌博、打架。
4、工作范围内聚众赌博、变相赌博等。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6、服务态度极差,与业主吵架,经查实累计被户主投诉3次以上者。
7、聚众闹事妨害、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8、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9、对同事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10、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连续旷工3天或两个月累计五天,全年累计七天的。
12、盗窃同事或公司、客户财物者。
13、职务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大者。
14、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5、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6、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7、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18、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19、故意撕毁公文者、遗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20、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21、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22、年度内累计三次签发警告通知书者。
23、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24、其它应给予辞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