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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以下简称危险品),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炸药、雷管、油类、化学清洗剂、沥青、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围内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品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并要在施工过程中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制定本单位涉及到的危险品目录,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单位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要明确危险品保管人和领用人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持证上岗,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定期参加安全、消防培训,不得任意调换。同时要建立涉爆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为危险品各岗位从业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于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要在施工范围内多个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对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对涉爆情报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及当地公安机关,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电话报告,再补文字材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甚至瞒报涉爆信息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关键岗位要双岗或多岗值守,确保一旦发生涉爆事件能及时、迅速、高效处置。
第三章 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除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对火工品的贮存,要设有专柜。要严格遵守“六双制度” (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签字,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火工品在现场使用时,必须要对雷管、炸药分开用铁柜上锁存放,有专职安全人员对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所有环节必须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及签字制度,出、入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对已签字出库的危险品要建立跟踪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库制度及库存定期检查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第十八条 在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应急队伍、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危险品的申购、运输、装卸与报废
第十九条 采购危险品时,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求供方提供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营业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严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险品。
第二十条 运输火工品时,应持本单位申请书事先向运往地的市、县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押运到目的地点,再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在市内运输,须事先通知公安部门,并遵照所制定路线、时间通过。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运输时,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运输,要挑选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运输时,严禁随意装卸,包装要牢固、严密,禁止使用汽车的挂车、拖拉机运输,不得混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途中不准在机关、学校、厂矿、公共场所等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和人员密集、繁华地段停车,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携带火种或实施其它危险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粉尘应妥善回收。必须排放时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危险品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南(北)区指挥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自查自检走过场、发现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导致危险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丢失等事件的,要坚决实行 “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管理,保障装卸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以及《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港监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与码头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装卸、运输有关的单位及进入危化品码头的所有船舶、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危化品码头属企业重点部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5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危化品码头作业。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6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保证危化品码头装卸、转运安全。
第7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码头现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由物管处现场作业指挥长负责),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
2、做好码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码头固定泡沫灭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应急运行管理,确保在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迅速有效投入运行;
3、做好码头及码头库房的防火及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
4、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8条 安全部门、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负责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应经常性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应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9条 供运(运管)部门负责码头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对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并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条 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应遵守本制度,服从企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安全部门的监督,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负责全部责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报管理
第11条 船舶到我厂危化品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取得我厂相关部门同意,并由厂相关部门通知物管处危化品码头管理员。
第12条 危化品码头管理员应根据码头作业情况,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码头后应妥善系泊,并根据水位涨落情况调整系泊缆绳。
第13条 船舶系泊完毕后应带上相关船舶资质证书到厂供运处验证船舶证书并进行复印存档。
第14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向区“港航管理处”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申报。
第15条 货方与船方分别向区长江海事处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申报。
第16条 厂供运处应将第十四、十五条所涉及的三种“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申报单复印件交厂物管处,物管处收到申报单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17条 危化品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在作业期间,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显示红光环照灯。
第五章 码头作业区的安全管理
第18条 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码头的设备设施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2、码头应疏散其它船舶,划定作业区域。作业区的划定以船和装卸设备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m的范围,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设置警线和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3、码头作业区内严禁烟火。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金属钉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严禁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关掉手机,严禁使用移动电话、非防爆电筒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物品。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4、码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配置足量与危化品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码头道路场地应清理,停止其它无关的作业,进出码头的道路、倒车场应无障碍物。
6、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检查。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8、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作好防静电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备设施之间的磨擦碰撞产生火花。
9、装卸有毒有害、腐蚀性危化品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冲淋装置,相应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与危化品的特性相应的急救药品。
第19条 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
1、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2、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人员不得少于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最低在岗人数。
3、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
4、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
5、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游泳、洗澡。不得在作业区内及作业过程中进食。
6、在危化品装卸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该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
第20条 进入码头的船舶,必须服从码头管理、指挥,在装卸作业期间,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1、检修和使用电瓶、无线电发射机(注:若用船电可使用电瓶)。
2、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在船上使用各种炊具。
4、其它船舶靠离码头及其它影响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第21条 运输车辆必须听从码头现场管理者的指挥,按码头安全作业要求限量进入码头,并做好以下工作。
1、车辆必须戴好火星熄灭器,在到达指定位置后,将发动机熄火,关闭总电源。
2、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转运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
3、驾驶员不得远离作业区,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
4、在有坡度的场地,必须有防止车辆滑坡的措施。
第六章 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22条 危险货物装卸的设备、管道,必须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规定,并经厂设备、能计、技安、消防部门的确认。
第23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时,船-岸电源必须是同一系统,严禁船电、岸电同时使用。
第24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转运前,必须对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检查、试车,保证在装卸、转运时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随时可以迅速有效启动。
第25条 作业人员必须对设施、设备、管道的安装进行认真检查, 并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作业。
第26条 装卸液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控制灌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
4、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装置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5、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
6、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基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就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
7、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规定的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静置时间不低于5分钟。
8、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
9、30~35℃装卸作业,运输车辆和包装物品必须用水降温后,方可作业。
10、遇雷暴天气、气温在35℃以上必须停止装卸作业。气温以现场测试为准。
第七章 应急救援
第27条 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28条 危化品灌装、转运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准备好防漏桶,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29条 灌装、转运车辆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
第30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第31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安全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32条 本厂人员违反本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厂《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33条 非本厂人员违反本制度,现场作业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或处理,因制止或处理不及时造成后果,作业人员应负相应连带责任。对不听制止或处理者,报厂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34条 本制度若有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35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2006]44号文《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许可制度(试行)》、重长风化[2006]76号文《危化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第36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3篇 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范文
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7、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1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第4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罐区、油站、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从业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十七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过程中,应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
第十九条:运输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应由保卫部门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运输上述物品的车辆不准在繁华的街道上行驶,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等。
第二十条:不许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第三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1%~5%,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七)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第二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报告的,扣发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10%。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商行所经营甲醇、甲缩醛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 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注意通风,温度、湿度等的控制,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3. 对商行所经营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等有关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4. 化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或相互影响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同运同储。
5. 装卸过程中要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滚动、重压、倾倒、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用机械装卸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 作好易燃易爆品相关资料的索要、保存。
第6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油站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仓库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加油站的仓库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站长是仓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仓库的安全、维护、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编制仓库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标准、作业规程,做好仓储和物资进出登记工作,并建立台帐;
(二)站长负责加油站仓库的安全、物资管理检查工作;
(三)站长负责仓库区的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仓库基本要求
(一)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栓、事故水池、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化学品仓库应配备防护器材;
(二)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三)在仓库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五条仓库安全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和设立安全警示牌;
(三)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应经常检查核准。库存物资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四)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六)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站长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要彻底清除残余火种;
(七)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九)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裂、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7篇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规章制度
本单位在开展经营业务之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的许可证和备案制度,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危险化学品。
2、采购和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取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业务。
3、采购和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单位《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和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的安全职责、业务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4、危险化学品购销必须有详细的危险化学品购买销售台账,详实记录化学品供方和购买方的名称,购买品种、质量、数量、日期。每月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和销售台帐进行复核,作到帐、物、证(凭证)相符。
5、不得向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危险化学品。采购和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包装、标识和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必须严格执行单位《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管理制度》,装卸、搬运人员应知晓所装卸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防护要求,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适宜的防护用品。
7、采购、销售和运输人员必须了解拟采购和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危险类别和等级,安全运输方式、安全防护要求和应急救援援措施等。
8、经营过程中如了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和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9、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采购和销售危险化学品,应立即制止、核查,必要时应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8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目 的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出入库管理,实现公司“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出入库管理。
三、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四、术语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五、职 责
5.1、车间主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出入库的安全工作。
5.2、安全环保科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出入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六、要 求
6.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6.1.1、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6.1.1.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
6.1.1.2、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
6.1.1.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
6.1.1.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1.1.5、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防爆电气和防爆照明灯具。
6.1.2、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6.1.3、仓库保管人员的安全要求
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合格后上岗。做到每日检查,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6.1.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6.1.4.1、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6.1.4.2、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无漏等现象,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1.4.3、易燃气体不得与其它种类化学危险品共同储存,储存应直立放置整齐,并留有通道。
6.1.5、易燃液体的储存
6.1.5.1、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等。
6.1.5.2、专库专储,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一般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混放。
6.1.6、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6.1.6.1、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6.1.6.2、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丙酮等物品。
6.1.6.3、不得与其它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
6.1.7、腐蚀品储存
6.1.7.1、腐蚀品的品种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储存于不同的库房。本公司的次氯酸钠和氢氧化钠等应分库存放于不同库房。
6.1.7.2、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使用。
6.2、 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
6.2.1、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6.2.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入库。
6.2.3、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2.4、装卸、搬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倾倒和滚动。
6.2.5、装卸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2.6、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钢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七、记 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
第9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2.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岗位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由安环处、生产处、总工办、设备处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现场的科学管理和技术指导,并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4.搞好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和巡检,保证各种生产设备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
5.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
6.加强对安全设备的检查,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器材,定期演练,提高对各种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反应能力。
7.液氨的出售与购进,均要严格执行公司液氨槽车充装管理规定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8.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及配套设施,要定期检测,检测结果要存入档案。
9.各车间对危险化学品的防护器材要配套齐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车间防毒器具管理规定》的要求,出现或造成不良后果均要追究车间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10篇 甲醇分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甲醇分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2.管理职责
2.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2.安全环保科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综合监管工作。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 危险化学品分为两大类:
a类---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质,包括爆炸物品、强氧化剂、一、二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液体指闪点在-10℃以下,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10℃--28℃,三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上)和遇水燃烧及在常温下能自燃的物质。
b类---剧毒、有严重腐蚀和放射性物质。
3.1.2a、b两类危险化学品应分别存放,禁止混存放在一个仓库内。
3.1.3 严禁穿带铁钉鞋进入a类物品库内,严禁在a类物品仓库内使用易碰撞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易燃液体刷洗零件、工具和其他物品;仓库内的温度不得高于35℃,夏季应采取降温措施;仓库周围30米内不准动用明火,仓库内应设有防火防静电设施;机动车辆严禁进入a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仓库内的照明必须按照防爆级别采用防爆装置,并严禁用石灰防潮。
3.1.4b类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仓库内各种毒物在空气中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浓度;仓库内应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设施;仓库内的相对湿度不应高于75%,室温应保持在1-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3.1.5 储存放射性物品应有足够的防护设备,使其射线强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1.6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必须熟悉仓库内存放物品的性能、搬运和储存的安全规定。
3.1.7 危险品进库和出库必须有两个人同时计量,并填写进出库卡片和登记帐目。
3.1.8 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必须对仓库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1.9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
3.1.10 在储存区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1.11 库房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2 储存管理
3.2.1 露天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2.2 遇水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准存放在潮湿和易积水的地点,存放点地面必须高出周围地面200毫米,垛间要有排水沟,堆垛要用苫布覆盖。
3.2.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3.2.4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3.2.5 危险化学物品库内应分类、分堆存放,堆垛之间需留出通道,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宽度和高度。库房内不得混储。
3.2.6 自燃品、易燃品入库前应认真检查包装,确认无异常情况后入库归垛。
3.2.7 自燃品、易燃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指定专人定时检验和测温,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2.8 自燃品、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2.9 库房应保持清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3.2.10 库房、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不准在库房的毗邻处搭建货棚。
3.2.11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照明设施必须符合电力设计规范的规定。
3.2.12 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设置火炉或用明火取暖;库房内动火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4. 甲醇分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已经纳入甲醇分厂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通洲集团焦化分公司甲醇分厂
2022年9月制订
第11篇 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
第五条 每船危化品运抵码头时,由安全部门、保卫(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并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同时,应加强不定期抽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装卸作业负全面责任,并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应做好码头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供运(运管)部门应加强与船主、承运方等企业相关方的信息沟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确保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
第三章 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
第八条 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
第十条 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
第十一条 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里游泳、洗澡。
第十二条 在危化品装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
第四章 设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码头的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 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并作好防静电处理。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
第十六条 应设置消防水系统,配置足量与危险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第十八条 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 危化品包装标志应规范、醒目,与实际包装件相符。
第二十条 码头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第五章 防雷、防静电措施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人员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卸载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5分钟以上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
第二十三条 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第二十四条 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后,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应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气温大于30℃时,灌装前先对罐体喷水降温。
第二十八条 高温(35℃以上)、大风 (六级以上)、雷电天气时停止作业。
第六章 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九条 作业现场50米范围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第三十条 进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必须关掉手机,禁止携带烟、火种;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第三十一条 在装卸时,码头及警戒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停止船上的所有明火作业,包括做饭用的电饭煲,烟火交至岸上值班点保管。
第三十二条 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
第三十三条 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施设备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罐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灌装车辆必须戴好火星息灭器,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
第三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
第三十七条 危化品作业现场放置规定数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时,消防车到现场监护。
第七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危化品灌装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灌装车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第四十二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车载gps终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车辆的调度、数据采集、动态监管等功能,促进安全运输生产,根据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道路运输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
第三条 安装道路运输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监控管理平台应落实监控管理部门和监控人员,建立健全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监控管理工作,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监控管理平台应及时分析处理监控情况,及时报送重要监控信息,每月5日前向公司领导报送上月的监控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 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聊天玩游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生产运行部负责监控管理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实时监控运行车辆,录入驾驶员违规名单,统计、分析本地监控管理情况,定期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公司安委会负责指导、监督监控管理平台运行情况。
第八条 监控管理平台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gps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每日上班时间检查监控管理平台在线运行情况,负责不同路段时速限定,车辆、从业人员状况等基础资料按时录入工作平台内。抽查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通告部门及时处理,并做好日常记录。
3、制定各种相应措施,做到24小时值班,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和突发事件及时督促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4、将每月的gps安全监控处理情况填表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5、负责平台使用及正常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发生重大故障及时排除或与设备安装商联系。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处领导报告。
7、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做好车辆监控日常记录和上下班的交接,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严禁不按规定私自篡改各种平台资料。
第九条 生产运行部监控管理工作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机构。
2、根据公司车辆运行线路和车辆、从业人员的状况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管理规章,落实gps道路运输监控责任制,协调相关部门为监控系统提供组织保障。
3、教育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驾驶人员认识运用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系统对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公司的跟踪监控。
4、定期组织检查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对违反gps道路运输制度的,要及时严肃按相关规定处理。
5、建立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平台,并落实专人负责gps监控平台的管理工作。保证平台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第十条 驾驶员安全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损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部门反映,及时进行维护,不得无故拖延。
2、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3、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4、保护好gps车载终端,始终处于工作正常状况。
5、务必保持驾驶室室内环境整洁、干燥,不要使gps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在停车时,应注意避免让gps直接曝晒于太阳之下。
6、对于安装时已进行固定的gps主机等,可能会随着使用而出现松动等现象,一旦出现此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四章 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gps信息发送制度
1、gps信息发送由专人负责,严禁他人乱动。
2、监控管理平台对监控车辆发现超速违规行为的,须及时纠正违章车辆,并做好记录。
3、不得用平台互通功能发送与gps管理工作无关的内容。
4、严格控制信息量,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任意呼叫车辆。
5、保证信息的畅通,如遇到故障,应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解决。
6、平台上传信息如有重特大或紧急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