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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品放行管理规定(五)
一、业主物品放行
1、业主如需放行大件物品,需到物业服务中心前台办理《物品放行条》手续。
2、前台值班员核实业主有效证件(如:身份证、业主卡、护照等)后方可给予办理放行手续。
3、非业主本人办理放行物品放行手续时,需持有业主授权委托书方可给予办理。必要时值班员要电话进行核实,并详细记录好电话核实的号码、时间、业主的意见等。
二、租户物品放行
1、租户放行需电话通知业主(业主有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2、经业主同意放行后办理《物品放行》手续,在《物品放行条》上登记放行人的身份证的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
三、物品放行有效时间及书写要求
1、物品放行条时间早晨:8:00---晚9:00。晚上9:00以后不予办理放行手续。
如特殊情况下,上报领导同意。
2、物品放行条的有效放行时间不的超过5小时,超过5小时以外规定时间的需经物服中心主任同意。
3、值班员办理物品放行手续时,详细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4、记录要求,涉及数字的记录必须严格按照大写字体规范格式填写。
5、《物品放行条》必须盖有物业服务中心的骑缝章,没盖骑缝章的一律属无效。
四、通知放行相关部门
1、物品放行条办理后,必要时通知安管部。
2、定期收回安管部《物品放行条》,并做好归档。
.5.0支持性文件与质量记录
5.1、《物品放行条》 pr/wy-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