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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分厂。
2.2下列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后方可作业:
2.2.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火炉、电炉、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塔釜、罐、仓、池(泡菜)、槽车、管道、烟道等)和城市(包括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等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2.2.3高处作业:凡在离坠落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设备上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4大型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即大型吊装作业。
2.2.5预热器清堵作业。
2.2.6篦冷机打大块、清雪人作业。
2.2.7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
2.2.8交叉作业
2.2.9高温作业
2.2.10动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11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12临时用电作业。
2.2.13其他危险作业
3职责及许可要求
1责任部门
1.1安全环保办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的安全监督工作及危险作业工作票的批准工作。
1.2生技处负责各项许可作业的审核工作及作业完成后的消票确认工作。负责协助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1.3生技处负责危险作业前及工作期间气体分析工作,以及临时用电的审核工作。
1.4各危险作业实施部门负责在危险作业许可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1.5危险作业区域所在部门负责协助安全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2人员
2.1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负责人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2.2危险作业涉及特种作业的,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作业。
3许可范围
各危险作业实施部门必须在危险作业许可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作业。如作业超过许可范围,应重新办理危险作业许可。
4审批程序
4.1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危险作业实施部门填写相应的《危险作业申请单》,报生技处审核确认。
4.2临时用电作业除生技处审核外,还必须报安全环保办确认备案。
4.3涉及气体分析内容的,由生技处进行相关气体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填入危险作业申请表。
4.4作业过程对其他部门产生影响的,应由受影响相关方签字。
4.5安全环保办对危险作业实施部门填写的“危险作业申请单”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签发许可。
4.6特殊动火还需由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环保办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公司消防队、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会签审批,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4.7安全作业许可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8《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管理部门存留(存根),一份由实施部门存留。
4.9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许可签发人员
危险作业许可由安全环保办值班人员负责签发。
6消票程序
危险作业结束后或作业环境发生变化,需要终止作业时,由危险作业实施部门填写《危险作业消票申请表》,报生产生技处审核确认后,送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临时用电作业还应由电气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4危险作业的实施
4.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部门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4.2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4.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6危险作业部门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4.8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9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5管理要求
5.1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5.1.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包括公司汽油库、柴油库及运行中的输油设备,运行中的煤磨及煤粉输送及储存设备,运行中总降及高压配电室、运行中的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
5.1.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包括检修状态下的煤磨、输送管道、、锅炉、压力容器、总降及原煤堆场等。
5.1.1.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经清洗置换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5.1.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2.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厂区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5.1.2.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5.1.2.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1.2.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2.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2.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2.1.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2.1.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5.1.2.1.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5.1.2.1.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5.1.2.1.11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2.1.12动火作业前,须由当班班长签字方可作业。
5.1.2.1.13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2.2.1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2.2.2特殊危险动火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环保办负责人、部门处长、公司消防队、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会签审批,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以上部门相关人员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5.1.2.2.3动火作业前,生产部门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5.1.2.2.4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