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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成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k8凯发

发布时间:2023-11-08 热度: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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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成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乐成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乐成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总纲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及分类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五章固定资产入库及报销

第六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第八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九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单位。

集团各下属单位可以依据本制度,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各下属单位制定的具体办法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各资产管理单位应坚持

“统一制度,归口管理;库存合理,责任到人;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勤俭节约,加强维护”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集团总裁办公会为集团固定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批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及报失、报损方案;

2.负责审批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购置预算;

3.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清查处理方案。

第五条

集团总裁办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及集团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调配;

2.负责编制集团总部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及购置预算;审核、汇总平衡集团各部室及各下属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需求;

3.负责集团固定资产的购置供应、验收入(出)库、库存管理、调拨使用、维护维修、报失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对集团各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设置资产管理岗位,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台账,对各类固定资产建卡编号、登记备查,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财务部进行实物与账面核对,定期或不定期与各下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的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6.负责不定期地组织集团固定资产盘点;

7.配合集团财务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8.负责拟定固定资产清查处理方案及出具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等赔偿处理意见,报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集团财务部为固定资产账实情况的监查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集团固定资产实物清查;

2.负责对集团固定资产的账实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集团总部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七条

各下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及调配;

2.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固定资产购置需求进行审核、平衡、汇总,并报集团审批;

3.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维护及日常管理,负责监督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4.设置资产管理岗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对各类固定资产建卡编号、登记备查,定期或不定期与财务部进行实物与账面核对,定期或不定期与集团总裁办进行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的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5.负责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盘点;

6.负责配合本单位财务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审批。

7.负责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意见,并报集团审批。

第八条

各下属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实情况的监查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清查;

2.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实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九条

资产使用人(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人,主要职责是:

资产使用人(部门)对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及分类

第十条

固定资产确认标准

凡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

有形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为了统一口径:

1.对于本单位同类产品中,大部分型号的产品单位价值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个别型号的产品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一律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2.对于本单位同类产品中,大部分型号的产品单位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个别型号的产品单位价值高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一律视同低值易耗品管理。

3.学校的办公家具、教室桌椅、图书馆的图书资料等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地产子公司为实现销售,建设的样板间购置的家具、电器、配饰等各项资产无论金额大小均作为帐外资产进行实物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经营用房等。对于构成房屋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的附属设施,应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不得单独计价。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教学仪器、文化事业的文体设备、音乐器材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用的通用性设备、电子设备(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交换机)等。

4.交通运输设备:指汽车等。

5.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如学校的图书、古典家具、古董、字画等装饰性家具陈列品等。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外购固定资产

1.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安排固定资产购置,购置前须报集团逐项审批。未经集团审核批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对于未经集团审核批准私自购买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入库验收、集团财务部不予报销。

2.集团外购的固定资产原则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购买,电脑及相关配件、电子通讯设备等专项固定资产由信息管理部门组织购买。

3.固定资产购置应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保证购置过程公开、透明;购置前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掌握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多家询价、比价、议价后再进行选择,以保证所购资产质优价廉。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受赠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发票、资产管理部门的验收入库凭据登记入账;没有取得发票的,应按市场重置价值估价入账,对于预计资产价值较高(500万元以上)的,应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四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视同独立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批。资产建造过程中,财务部门按照项目预算支付相关成本费用。完工后,工程建设部门应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成本又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财务部门据此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接受投资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固定资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集团财务部凭批复的业务请示函和资产管理部门的验收入库手续,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登记入账。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固定资产

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固定资产的,应拟定交易方案并报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财务部门凭相关交易文件、资产管理部门的验收入库手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相关规定确认资产价值并登记入账。

第十八条

债务重组增加固定资产

债务重组换入固定资产,应根据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通过的债务重组协议实施。取得的资产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取得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相关会计处理,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第五章固定资产入库及报销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入库

1.外购固定资产应先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资产管理员应根据发票及采购清单核对数量、单价、金额,验收合格入库后,经办人与资产管理员完整填写入库单,并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及固定资产实物卡片,资产管理员需根据固定资产编号原则,将该资产编号填于入库单右上角,以便和财务部门统一资产编号,便于固定资产清查。

2.资产中所附的保修卡、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由资产管理员统一编号保管。对规格、质量不合格的到库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员拒绝入库。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报销

经办人凭入库单记账联和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对于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替下属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入库单上须有集团资产管理员与下属单位资产管理员的共同签字,财务部方可办理报销。入库单作为必不可少的原始凭证。

第六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注意事项

一、资产管理部门

1.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资产类别及资产所附保管、保养说明进行日常资产管理。

2.资产管理员应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及时告之主管领导。

3.资产管理员应对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固定资产的占用情况建立台账,随时掌握库存资产的数量、质量和需求情况,适时增加库存,保障供给。

4.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与维护,资产使用人(部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各类设备的使用和运转情况,发现固定资产使用不正常,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部门修理,使固定资产效能得到恢复,保证经营业务的正常运转。

5.为便于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应于入库时按固定资产类别及时对每件固定资产进行编号登记,领用时贴上“资产标签卡”和“资产流转标签卡”。

6.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原管理员必须完成资产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提前两个工作日报集团审核、备案后方可离职,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资产丢失的,将追究该资产管理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7.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照制度规范,具备专业知识,并按照集团的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工

作。

二、财务部门

1.财务部在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卡片时,必须详细列明该固定资产情况,将资产名称、规格、品牌、型号等填在相应栏目中。

2.财务核算人员应与资产管理员核对资产管理口径,以便财务账与资产管理台账相一致。财务部门须与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资产名称、编号。

三、使用人(部门)

1.资产领用后不得私自调换使用人和存放地点,不允许私自调换、拆分。固定资产未经资产管理员同意私自调换、搬动,如出现缺失、损坏由原资产使用人负责赔偿。

2.资产管理工作应列入有关部门、人员的职责范围及各项管理活动中。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编号原则

1.固定资产的编号必须一物一号,不得随意更改。

2.固定资产编号应先确定其资产类别,再编制固定资产编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规律性、连贯性和条理性。

3.固定资产各级编号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公司扩大或业务增多时,随时增补之用。

4.各编号之间用“-“连接,模式为“购建单位编码--资产一级类名--资产二级类名--资产名称代码--顺序号”。(如下图)

5.×××-××-××--××××-×××

i.顺序号

ii.资产名称代码

iii.资产二级类名

iv.资产一级类名

v.购建单位编码

6.编号项目说明:

a)购建单位编码:按照集团总裁办确定的具体编号办法执行。

b)资产一级类名:资产的大分类代码,即:固定资产为g。

c)资产二级类名:资产的二级分类代码,即:固定资产的二级分类代码为房屋及建筑物01,专用设备为02,一般设备03,交通运输设备04,其它固定资产05。

d)资产名称:资产名称的大写字母简写代码。

e)顺序号:根据不同的固定资产类别编制,从001开始的流水号码。

例如:

集团购置的价值3500元的空调一台,资产编号为:00-g-03-kt-001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

领用人应完整填写固定资产申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到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处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无论时间长短,资产价值大小均需经集团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一、出租

租赁双方须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

二、出借

固定资产出借须订立出借协议,对于资产价值较低、出借时间较短的,由借方出具借据,借据内容应注明资产借入时间、预计归还时间、损坏及丢失赔偿解决办法等。出借协议中借出方和借入方须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调配

1.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调配,需书面向集团总裁办提交申请,申请须经集团资产管理员、各相关调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相关单位财务核算人员签字确认,批准后才能办理调拨手续。

2.集团范围内的资产调拨、调配财务核算时只需修改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不做账务处理。相关单位资产管理员须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上注明资产来源或去处,并将调拨、调配申请单作为附件留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

1.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报损、报失及报废清册。并对相关批文的存档编号进行记录,以便有需要时,能立即查找到相关审批文件。

2.如因使用不善、保管不当或其它非自然损耗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有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由集团总裁办视具体情况而定。

3.使用单位如发现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情况,应立即向资产管理部门报损、报失,并提交书面申请表及建议处置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集团审批,审批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的报损和报失处理。

4.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报失经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将《资产报废(报失)申请表》抄送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同步记录。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后续支出

1.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列入当年的预算,并在预算额度内控制支付。

2.如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是为了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该项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3.调拨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及保管均由使用单位负责,但资产的大修理、改造等资本性支出由原产权单位承担。

第八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

长期闲置、不需用或不适用等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由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根据总裁办公会审批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对外捐赠

根据集团经营管理需要,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集团总裁办公会的批示进行相关资产移交,并与被捐赠单位签署捐赠协议或移交清单,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第三十条

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集团总裁办的批复意见,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集团总裁办的批复意见,签署投资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

一、报废条件

1.固定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经资产管理部门鉴定确认不能继续使用的;

2.因火灾、风灾、水灾、震灾等不可抗力以及交通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

3.由于设计、施工、制造技术不过关,质量低劣,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的固定资产;

4.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审批流程

资产管理部门编写报废申请报告,集团总裁办签署意见后,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后,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进行相关资产报废的帐务处理。

第九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时间

1.每年年终决算前,由集团财务部组织,集团总裁办、各下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各下属单位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固定资产全面清查,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报告。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应进行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范围

本单位在库及在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本单位所有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其他单位所有调剂到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置

1.对于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集团备案后按照帐外资产进行管理;

2.对于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本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拟处理意见报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财务部门根据集团批准的处理意见,上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确认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1.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4.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5.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7.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

1.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帐的土地外,其他固定资产均应按期计提折旧。

2.企业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3.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期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折旧一律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提取。各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及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20年

4.75%

5%

交通工具

5年

19%

5%

专用设备

5年

19%

5%

一般设备

5年

19%

5%

其他

5年

19%

5%

5.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三十九条

处置

1.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2.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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